灯具照明出口欧洲9月后实施新版ERP能效标签
表 6
验证公差
参量 样品大小 验证公差
满载模式下的功率Pon [W]:
Pon ≤ 2W 10 测定值不得超过申报值0.20瓦以上
2W <庞≤ 5W 10 测定值不得超过申报值的10 %。
5W < Pon ≤ 25W 10 测定值不得超过申报值的5 %。
25W < Pon ≤ 100W 10 测定值不得超过申报值的5 %。
100瓦<庞 10 测定值不得超过申报值的2.5%。
位移系数[0-1] 10 测定值不得小于申报值减去0.1单位。
有用光通量φ使用[lm] 10 测定值不得小于申报值减去10 %。
空载电源Pno、备用电源Psb和联网备用电源Pnet [W] 10 测定值不得超过申报值0.10瓦以上
CRI [0-100] 10 R值不应小于下式给出的值|
闪烁[Pst LM]和频闪效果[SVM] 10 测定值不得超过申报值的10 %。
颜色一致性[碎石椭圆步骤] 10 确定的步骤数不得超过申报的步骤数。碎石椭圆的中心应为供应商声明的中心,公差为0,005单位。
光束角度(度) 10 测定值与申报值的偏差不得超过25 %。
控制齿轮效率[0-1] (3) 测定值不得小于申报值减去0.05单位。
流明维持系数(用于发光二极管和有机发光二极管) 10 在本法规附件五中的试验后,样品的测定大允许偏差不得小于小允许偏差(1%)。
存活因子(适用于发光二极管和有机发光二极管) 10 完成本法规附件五中的试验后,试样中至少有9个光源必须可以工作。
激发纯度[%] 10 测定值不得小于申报值减5 %。
相关色温K 10 测定值与申报值的偏差不得超过10 %。
(1) 这个度量没有相关的容差,因为它是一个固定的要求,由制造商来声明L70B50值以满足它。
对于具有线性几何形状的光源,可伸缩但长度很长,如发光二极管条或串,市场监督机构的验证测试应考虑50厘米的长度,或者,如果光源在此处不可伸缩,则接近50厘米的值。光源制造商或进口商应指出哪种单独的控制装置适合此长度。
当验证产品是否为光源时,市场监督机构应将色度坐标(x和y)、光通量、光通量密度和显色指数的测量值直接与本法规第2条光源定义中规定的限值进行比较,不应用任何公差。如果样品中的10个单位中的任何一个满足作为光源的条件,则产品模型应被视为光源。
允许终用户手动或自动、直接或远程控制发光强度、颜色、相关色温、光谱和/或发射光光束角度的光源应使用参考控制设置进行评估。
附件五
耐久性测试后的功能
发光二极管和有机发光二极管光源的型号应经过耐久性测试,以验证其流明维护和表面活性因子。耐久性测试包括以下概述的测试方法。成员国当局应为该试验测试10个模型单元。
发光二极管和有机发光二极管光源的耐久性试验应如下进行:
(a)——试验的环境条件;
(i)切换周期应在环境温度为25±10℃且平均风速小于0.2米/秒的房间内进行
(ii)样品上的切换循环应在自由空气中垂直向上的位置进行。如果制造商或进口商已声明光源仅适用于特定方向,则样品应安装在该方向。
(iii)开关周期期间施加的电压应具有±2%的公差。电压的相对谐波分量不超过10%。标准为电源电压源提供了指导。产品能够在可变电源条件下运行,设计为在电源电压下运行的光源也应在230伏、50赫兹的电源下进行测试。
(b)耐久性试验方法:
(i)初始光通量测量:在开始耐久性试验切换周期之前,测量光源的光通量。
(ii)开关周期:不间断地操作光源1200个重复的连续开关周期。一个完整的开关周期包括150分钟的光源全功率开启,30分钟的光源关闭。记录的工作时间(即3000小时)仅包括光源开启时的开关周期,即总测试时间为3 600小时。
(iii)终光通量测量:在1200个开关周期结束时,注意是否有任何光源出现故障(见本法规附件四表6中的“生存因子”),并测量未出现故障的光源的光通量。
(iv)对于样品中未出现故障的每个单元,用测得的终通量除以测得的初始通量。对所有未能计算流明维持因子XLMF%的确定值的单位的结果值求平均值。
附件VI VIII
基准
对于被认为重要且可量化的环境因素,在本法规生效时,市场上现有的佳技术如下所示。
根据有效光通量的功效,市场上可获得的佳光源技术如下:
—市电电压非定向光源:120-140流明/瓦
—电源电压定向光源:90-100流明/瓦
—不以电源供电的定向光源:85- 95流明/瓦
—线性光源(灯管):140-160流明/瓦
市场上好的独立控制齿轮技术的能效为95 %。
某些应用中所需的特性,例如高显色性,可能会阻止提供这些特性的产品达到这些基准。
市场上好的光源和独立控制装置技术不含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