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2014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并更名为《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同时起草了三项相关配套指引。对现行碎片化的规则进行系统的整合、重构,更加明确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标准,初步形成“办法+指引+案例”的规则体系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内容精要
(一)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管理人*低实缴资本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对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管理团队持股要求
除金融机构控制及国有控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例外情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且合计持有达到一定比例。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适格要求
(1)股权清晰;(2)财务健康;(3)具有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5年以上相关经验;(4)不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且*近5年未从事过冲突业务;(5)其他要求。
4、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任职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5、高管要求
(1)*近5年未从事过冲突业务;
(2)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有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3)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有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4)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验,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并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5)负责投资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
(6)具备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基金从业资格、执业条件;
(7)其他要求。
6、人员稳定
**管理人员应当持续符合相关任职要求,原**管理人员离职后,由符合任职要求的人员代为履职,并在6个月内聘任符合岗位要求的**管理人员,不得因长期缺位影响内部治理和经营业务的有效运转。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支私募基金完成备案手续之前,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更换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