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2014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并更名为《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起草了三项相关配套指引。对现行碎片化的规则进行系统的整合、重构,更加明确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标准,初步形成“办法+指引+案例”的规则体系。那么针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公司高管要求做详细解析!
关于信息变更和报送
1、基本登记信息变更
下列信息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1)名称、经营范围、资本金、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等基本信息;
(2)股东、合伙人、关联方;
(3)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4)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2、重大登记信息变更
(1)重大事项变更范围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就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2)实际控制权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近一年管理规模应当持续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应当就变更后是否全面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协会按照新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对其进行全面核查。
(3)不视为实际控制权变更:股权、财产份额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或者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等情形,不视为实际控制权变更。
(4)未及时变更后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或者虽履行变更手续但不符合要求的,协会采取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的自律管理措施。
3、登记信息变更办理及公示
协会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登记材料齐备后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手续,并就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后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要求进行核查。
协会通过1方网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的相关事项和办理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
4、中止变更
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注:登记中止办理的情形),除协会另有规定外,中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退回变更登记材料,并说明理由。相关情形消失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提请恢复办理变更,办理时限自恢复之日起继续计算。
5、终止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并说明理由:
(1)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要求和变更要求;
(2)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注:登记终止办理的情形);
(3)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经营风险,但按照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风险处置方案变更的除外;
(4)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6、变更期间审慎展业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但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审慎开展新增业务;期间募集资金的,应当向投资者揭示变更情况,以及可能存在无法完成变更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的合规风险。
7、基金备案信息变更
私募基金下列信息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1)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限、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收益分配原则、基金费用等重要事项;
(2)私募基金类型;
(3)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
(4)负责份额登记、估值、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
(5)影响基金运行和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