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2014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并更名为《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起草了三项相关配套指引。对现行碎片化的规则进行系统的整合、重构,更加明确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标准,初步形成“办法+指引+案例”的规则体系。那么今天针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公司高管要求做详细解析!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内容精要
1、主体资格
提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司、合伙企业应当以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为目的而设立,自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因国家有关部门政策变化需要暂缓办理登记的除外。
2、名称和经营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不得包含“金融”“理财”“财富管理”等字样。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其经营范围应当与管理业务类型一致。
3、资本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金应当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4、高管持股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实缴资本合计应当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的20%,或者不低于《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低实缴货币资本(注:1000万元人民币)的20%。
5、财务状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不存在大额应收应付、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形。
6、经营场所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独立、稳定的经营场所,不得使用共享空间等稳定性不足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不得存在与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混同办公的情形。经营场所系租赁所得的,租赁期应当在1年以上,但有合理理由的除外。
7、人员要求
“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的“专职员工”,是指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控股的企业委派的**管理人员。
8、内部控制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相关要求,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完善风险控制措施,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证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9、应急处理预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对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影响正常经营或者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作出明确安排。
10、冲突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冲突业务,不得通过设立子公司、合伙企业或者担任投资顾问等形式,变相开展冲突业务。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内容精要
1、出资架构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架构应当简明、清晰、稳定,不存在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设立两层及以上的嵌套架构,不得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等方式规避对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诚信和专业能力等相关要求。
2、上市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和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管理人员的,应当出具该上市公司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
3、资产管理产品出资限制
资产管理产品不得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出资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或者间接出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25%。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4、冲突业务限制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直接或者间接出资人涉及冲突业务的,出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25%。
5、证券实控专业要求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注:具有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5年以上相关经验),具备下列工作经验之一:
(1)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
(2)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相关工作;
(3)在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控股的企业或者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经营管理等职务;
(4)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管理人员;
(5)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经历。
6、股权实控专业要求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注:具有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5年以上相关经验),具备下列工作经验之一:
(2)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相关工作;
(3)在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控股的企业或者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经营管理等职务;
(4)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管理人员;
(5)在拟投领域相关企业从事**管理工作或者专业技术工作,或者在科研院校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工作;
(6)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