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名称及经营范围相关要求
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私募是指向小规模数量Accredited Investor(通常35个以下)出售股票,此方式可以免除如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注册程序。投资者要签署一份投资书声明,购买目的是投资而不是为了出售。
证监会联合各大银行定制了针对于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人以及基金备案的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对于那些已设立的基金公司需要在私募基金管理协会进行备案,只有备案成功的基金公司并且具备了私募基金许可能成为协会的成员,拥有从业的资格。设立私募基金备案需要在工商登记前需要先获得金融办的审批。金融办的审批和审核、监管是比较严格的。企业的负责人员需要考虑到基金小镇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办事效率和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去选择本企业适合的小镇进行入驻。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名称及经营范围相关要求:
1、【经营范围】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2、【冲突业务】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因上述业务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为防范风险,协会对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将不予登记。
3、【化运营】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