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要求
申请企业、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不存在以下情况:
1.受过刑事处罚;
2.*近三年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3.*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4.*近三年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5.*近三年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6.*近三年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7.*近一年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8.*近三年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失信情况。
拟迁入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净值总规模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无负面舆情,无产品逾期,无违法违规、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重大风险。(上述内容适用于迁入私募基金管理人填写)
四、申请企业注册实缴资本/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人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并承诺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不存在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和抽逃资本情形。
申请企业出资人应当承诺,向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前,不对股权/出资结构进行变更。
五、申请企业企业注册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同设于山东省(不含青岛)行政区域内,办公场所具备独立性。
六、申请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如为自然人】、高管人员具备相关工作经历及资格条件。
(上述内容依据本次申请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填写。)
七、申请企业及其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曾经或仍在直接、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申请企业高管人员*近5年未从事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
八、若本申请企业自取得营业执照起1年内未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将在上述1年期满后3个月内主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