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运 退运返修 出口货物退运返修 保税维修 货物出口退运维修再出口
我公司是深圳坪山综合保税区内的物流公司,我公司有自己的保税仓库和报关行,我公司主营:保税仓储配送;保税加工.分装.包装;保税维修;出口货物退运;保税区转厂报关、保税区一日游;保税区食品进口清关贴标,进口化妆品更换包装等保税区业务。
深圳保税区退运返修流程:
1、返修货物退运到香港(散货退运到香港仓库,整柜可以考虑到盐田港);
2、我司安排中港车经皇岗口岸转关深圳出口加工区或者盐田港提柜封关到深圳出口加工区;
3、在加工区宝通取IC卡捆绑后等系统放行后入我司仓库;
4、我司提供场地,客户备齐物料及工具,并安排工程师及工人过来检测维修或者由我司生产部门代工;
5、维修好后,依客户需求安排重新出口到码头口岸或者香港仓库。
并没有限制进出口国家区域都要一样的。可以分批复出口,可以跟国内一般贸易报到保税区的货物拼箱走。
出口退运货物应否征收进口税款
关于出口退运货物应否征收进口税款问题,新、旧《进出口关税条例》有着不同规定。原《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进境时可免征进口关税。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原《进出口关税条例》对于出口退运货物的征免税问题并未区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规定,而是一概规定为“因故退还的出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至于哪些情况下的退运进境货物属于“因故退还”,完全由海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认定。由于上述规定过于笼统,“因故”这一条件缺乏明确认定标准,范围难以界定,造成海关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统一性难以保证。
为统一、规范海关执法行为以及充分保障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进出口关税条例》参照《京都公约》的相关条款,限定了不予征收进口关税的出口退运货物的具体范围。《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这里所说的“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是指出口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型号、含量、成分以及技术参数或指标等,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中对货物品质或规格所约定的标准和要求不符。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只有因上述原因退运进境的货物,在进口环节才不征收税款;因其他原因导致退运的货物(包括前文案例所涉情形),照章征税。
鉴于传统退运返修方案的复杂性,许多企业更加倾向于全新的保税区退运返修方案。保税区有境内关外的政策,从国外退运的货物退到保税区还等于货物留在国外,还没有进入国内海关所管辖的范围,这个无需向海关申请退运货物。
出口退运可以这样操作
解决方法分析:
1、配货---(NO)只适合小批量货物
2、快递回来返修---(NO)风险很大,属wei法,数量大的话被海关查到,就相当于走si。
3、手册返修---(NO)可能导致商检对于工厂每次出货都是做法检,质疑工厂的生产能力,对企业在海关的信誉影响甚大。
4、保证金模式返修---(NO)适合工厂比较大型,资金比较充足的工厂,货物修好后6个月左右才会退保。
5、进口缴税返修---(NO)维修好后复出口的产品要求一定要跟原退货一模一样,否则海关扣货,退运货物会使企业产生
6、国内保税区返修---(Yes)保税区相当于国外,货物退运至保税区检测维修无需不需办理进口申报, 无需向海关申请退运货物,也无需缴税。
综合上述分析,出口遇到退运,显然选择退回国内保税区维修复出口是**之选,其优点:无需办理复杂的退运手续,无需向海关申请退运货物,无需交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