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对于私募实际控制人有哪些新变化?

更新:2024-07-24 07:00 发布者IP:116.30.113.8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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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对于私募实际控制人有哪些新变化?

私募基金实控人要求,私募基金备案

【出资架构】《登记指引第2号》第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架构应当简明、清晰、稳定,不存在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设立两层及以上的嵌套架构,不得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等方式规避对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诚信和专业能力等相关要求。”

 解析——此规定落实之后,意味着很有可能之后管理人在设立股权架构时,无法再通过设立有限合伙等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进行出资的分配,而是尽量保证可以由自然人、法人股东直接持股,如此对于机构后期进行股权变更就增加了限制。

02 涉及上市公司

   《登记指引第2号》第三条、第四条

  管理人的股东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在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出具该金融机构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并符合相关竞业禁止要求。

   管理人的股东、高管人员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管人员的,应当出具该上市公司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

03资管产品出资限制

   【资管产品出资限制】《登记指引第2号》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资产管理产品不得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出资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或者间接出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25%。

   解析——此规定较之前没有变化。

04 冲突业务限制

   【冲突业务限制】《登记指引第2号》第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直接或者间接出资人涉及冲突业务的,出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25%。

解析——该规定与当前的要求一致,冲突业务一直是协会关注的重点。

05 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登记指引第2号》第七条、《登记备案办法》第十六条

   关于管理人的股东、高管人员的负面清单较之前增加的部分:

 (1)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

 (2)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以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

 (3)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4)因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职业道德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尚未消除;对所任职企业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未逾3年;

 (5)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机构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6)因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7)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或者被列为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刘律解析——此规定可以看出,协会对于管理人股东、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进行了细化,并添加了严格的时间限制,对于自身有诚信问题的人以及曾因个人行为影响了所任机构的正常经营发展的人将严格限制进入私募行业。

06 实控人的专业要求

  【实际控制人的专业要求(包括证券类和股权类)】《登记备案指引第2号》第九条、《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1)需要有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满5年;

  (2)需要具备下列工作经验之一:

证券类

股权类

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

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

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相关工作;

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相关工作;

在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控股的企业或者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经营管理等职务;

在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控股的企业或者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经营管理等职务;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管理人员;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管理人员;

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经历。前款规定的投资管理工作经历不包括个人证券或者期货等投资经历。

在拟投领域相关企业从事**管理工作或者专业技术工作,或者在科研院校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工作

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经历。

  解析——此规定在对实际控制人的相关工作经历进行要求的基础上,还增加了“相关工作经历满五年”的要求,这意味着协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要求愈加严格。

07 实控人认定

【实际控制人认定】《登记备案指引第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管理人为公司

管理人为合伙企业

持股50%以上

原则上认定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实际控制人

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际行使股东表决权过半数的(一致行动协议不得存在期限限制,且不得滥用)

执行事务合伙人无法控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结合合伙协议约定的对合伙事务的表决办法、决策机制,按照能够实际支配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为的合伙人路径进行认定

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或者能够决定执行董事当选的

   解析——针对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认定实控人的机构,此规定新增了“不得存在期限限制”的要求。

08 实控追溯要求

   【实控追溯要求】《登记备案指引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实际控制人应当追溯至自然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大学及研究院所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等。

国资实控追溯

外资实控追溯

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控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应当追溯至有效履行相关职责的相关主体,包括追溯至财政部、各地财政厅(局)或者国务院国资委、各地方政府、各地国资委控股企业等主体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机构的,应当追溯至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境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

因层级过多或者股权结构复杂,导致前款主体无法履行实际控制人职责的,应当充分说明合理性和必要性,追溯至能够实际有效履行实际控制人责任的主体;因行政管理需要导致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股权层级与行政管理层级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机构或者自然人的,应当追溯至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境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公司或者自然人

  解析——在实控人的认定方面,实控追溯的范围从“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变为了“自然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大学及研究院所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等”。大学、研究所等单位也被归入实控的认定范围。

  对于国资控股的管理人,此规定增加了“追溯至财政部、各地财政厅(局)或国务院国资委、各地方政府、各地国资委控股企业等主体”的要求,当然,如果前款主体无法履行实控人职责,那么追溯至可以履行职责的主体并充分解释其合理性即可。这意味着对于国资控股的管理人,实控认定愈加严格、困难

09共同实际控制人

 【共同实际控制人】《登记备案指引第2号》第十六条

  管理人通过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安排共同控制的,应当同时穿透认定共同实际控制人,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直接认定单一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要求

10 关联方

    【关联方】《登记备案指引第2号》第十九条

     关于关联方的定义的新旧规定对比:

分支机构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分支机构

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

私募基金管理人持股 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 30%或者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其他企业,已在协会备案的合伙型私募基金除外

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直接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机构、投资咨询企业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其他

其他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解析——此规定对于子公司做了新的定义,并且对于实控人控制的其他单位增加了新的范围要求。这意味着对于实控人的核查将更加严格。

【冲突业务关联方】《登记备案指引第2号》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的关联方,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刘律解析——此规定对于从事冲突业务的关联方所需要提供的文件材料增加了新的规定,不仅需要出具相关承诺函,还需要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这也是变相地限制从事冲突业务的人员进入私募领域。

总结

结合上述内容可知,《征求意见稿》对于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要求方面变化*大的即对于实控人的过往经历、从业能力的限制要求,新的规定对于实控人的要求愈加严格,申请私募牌照的难度在不断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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