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时关联方认定标准梳理
关联方定义
根据登记须知的规定,关联方是指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关联方的一般认定标准
在实践中,除了“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因素外,关联方的认定主要从其名称、经营范围及实际业务情况这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且需要以形式大于实质的原则进行核查,包括:
1、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
2、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已经在协会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3、投资类企业主要指名称或经营范围包含“投资”字样,或实际业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企业;
4、冲突业务企业是指从事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企业;
5、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包括名称或经营范围含有“投资咨询”、“金融信息服务”、“投资顾问”等字样,或实际业务涉及金融服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