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完成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1277家,从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从注册地分布来看(按36个辖区),集中在海南省、上海市、北京市、江苏省、广东省(不含深圳),总计占比达60.44%;其中,海南省280家,数量占比21.93%,上海市139家,数量占比10.88%,北京市138家,数量占比10.81%,江苏省122家,数量占比9.55%,广东省(不含深圳)103家,占比8.07%。
由此数据可以看出来,海南仍旧是私募企业入驻的**。除了受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因素影响,主要还是海南设立私募基金公司难度较简单,不像北上广深等地区对于私募基金的背景实力要求高。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海南私募基金注册的要求及流程:
海南私募基金注册要求:
确定拟设立基本信息
1.确定组织形式
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
2.确定注册资本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一年内实缴全部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
私募基金公司:暂无确定强制实缴要求
创投基金公司:据创投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3.确定企业名称
一般公司名称为:
(1)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私募基金有限公司——私募基金
一般合伙企业名称为:
(1)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管理人
(2)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
通过省政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查重,确定拟注册企业名称是否可用,可以用查重名称作为申请主体出函,函件出具后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终审核结果为准。
4.经营范围
私募基金:
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私募基金管理:
经营范围:(A或B选其一)
A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服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B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5.人员要求
私募基金公司:至少3名高管具备私募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机构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建议平均保持在7人左右。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海南私募基金注册及备案流程
申请材料准备
1.申请新设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和私募基金企业,分别参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等主要内容准备申请材料。
2.申请迁入的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过往展业情况、合规诚信情况和是否持续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标准等内容准备材料。申请迁入的已备案私募基金,围绕产品投资运作情况、产品风险情况和基金管理人合规诚信情况等内容准备材料。
(二)齐备性审核
1.海口、三亚、儋州、澄迈四个市县的重点园区(含三亚亚太金融小镇,以下简称相关园区)和下辖区人民政府接收申请材料。区人民政府可授权同级金融工作部门或招商部门等接收申请材料。接收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齐备性审核,并将完成齐备性审核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县金融工作部门进行综合研判会商。
2.除海口、三亚、儋州、澄迈外的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同级金融工作部门,可按照要求进行申请材料清单的齐备性审核,并将完成齐备性审核的申请材料,提交至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授权的事业单位进行综合研判会商。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授权的事业单位也可按照要求,进行申请材料的齐备性审核。
(三)综合研判会商
1.海口、三亚、儋州、澄迈四个市县的金融工作部门和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授权的事业单位在收到完成齐备性审核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市县有关部门、相关园区、第三方专业机构等,进行综合研判会商,并将会商意见在会商后的1个工作日内,分别报送省金融监管局、海南证监局。
2.私募基金管理人综合研判会商需对照《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基协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标准等相关内容,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等进行综合分析,其中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重点关注资本实力、专业能力、募资能力、诚信信息、利益冲突防范等内容;迁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重点关注监管信息、合规诚信记录、过往展业情况、负面舆情等内容。
3.私募基金综合研判会商重点关注基金产品是否有管理人,管理人是否已在中基协登记,管理人是否属于风险机构或涉及负面舆情等内容,其中迁入私募基金还应关注产品投资运作情况、风险情况和基金管理人合规诚信情况。
(四)出具推荐函
1.在收到综合研判会商意见的2个工作日内,海南证监局和省金融监管局反馈无异议意见(省金融监管局未反馈意见视为反馈无异议意见)后,海口、三亚、儋州和澄迈四个市县的金融工作部门、其他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同级金融工作部门、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授权的事业单位方可向省市场监管局出具推荐函(海口、三亚、儋州和澄迈可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推荐函,抄送省市场监管局),并抄送省金融监管局、海南证监局。
2.省金融监管局和海南证监局在上述2个工作日内可根据综合研判会商意见反馈相关意见,市县金融工作部门和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授权的事业单位需要根据反馈意见要求企业完善申请材料后再出具推荐函,或者进行综合研判会商后再向省金融监管局、海南证监局报送。
(五)登记注册
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推荐函后,按照程序为私募基金类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将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信息共享给省金融监管局和海南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