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2.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3.进口鲜冻肉类产品:(1)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2)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4.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六点内容:(1)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2)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3)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4)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5)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6)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5.进口水产品非直接进入国内消费市场(包括用作加工原料、复出口)的可以托盘、集装箱和运输船舱作为独立包装单位标注本条各项信息。不进入流通环节的,只免内标签,不免内包装。
进口准入要求
1. 肉类产品、水产品、乳制品、植物源性食品、蜂产品、肠衣、燕窝等食品需要核查产品是否获得准入。
2. 相关信息可在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网站—“信息服务”模块查询。
(1)肉类产品:严格按照《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审核产品及境外生产企业的准入。有企业对应关系的,还需核准对应关系(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
(2)水产品:以证书上拉丁学名为准。鱼的内脏(如鱼胃、鱼肚、鱼卵)应有单独准入。准入的状态—“冷冻等”这个等包括干制、腌制、盐渍等状态,不包括冰鲜,冰鲜应有单独准入。
(3)与海关总署签订“野生海捕水产品”议定书国家(哥斯达黎加、古巴、巴布亚新几内亚、萨摩亚、肯尼亚、马达加斯加、塞舌尔、苏里南、智利、立陶宛),所有野生水产品都可进口,包括内脏、鱼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