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R&TTE指令中的许多描述性术语已被更改或修改,“无线电设备”现在指用于无线电通信或无线电测定的电气产品,制造商全权负责合格评定,不能使用LVD或EMC指令中规定的合规程序来证明合规性,但必须使用RED中列出的合规程序。
5.该指令开辟了将某些设备(例如移动电话)设计为适应通用充电接口的可能性。
6.使用特殊软件启用功能的无线电设备必须证明设备与软件一致,新版软件还必须符合基本要求。
7.能够采用不同配置的无线电设备必须在所有可能的配置中进行符合性评估。
8.2级标签'警示标志'和设备通知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