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外商代表处注册所需资料
境外方面
1、派出企业须成立两年以上;总公司证照原件及印章(备用);总公司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二份;
2、总公司资料(含银行资信证明)律师公证原件二份(属外国企业的,须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属港、澳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中国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认证的文件,并分别经中国港澳法律服务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属台湾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的证明文件);
3、驻深首席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备用),一寸彩照2张,简历一份,来深时间,住址,联系方式;(如首席代表为港澳人,需提供回乡证)
4、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和简历(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代表为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无需公证认证,但任命文件仍需公证认证),代表机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
6、外文文件、证明须附中文翻译件(原件1份,由外国(地区)企业翻译的,须加盖该企业印章确认;由翻译公司翻译的,须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境内方面
1、写字楼的房地产证或租赁合同书原件2份(要求:以发起企业名称或驻深圳首席代表姓名租用;30平方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用途为商用;该合同须经租赁管理所登记加盖“合同登记专用章”;租赁合同不得涂改),
2、驻在场所使用证明:场所为派出企业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确认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地场所为派出企业自有的,提交派出企业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应填写市、区、街道名、门牌号、大厦名称及房间号
3、总公司的联系方式、及经营范围(从事与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有关的业务联络活动;如果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的,按批文内容填写)预设深圳代表处的联系电话及员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