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初次认证认证证书有效期长为3年。再认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不超过近一次有效认证证书截止期再加3年。
8.3中心应当建立证书信息披露制度。除向申请组织、认证监管部门等执法监管部门提供认证证书信息外,还应当根据社会相关方的请求向其提供证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
9.1对环境管理体系和其他管理体系实施结合审核时,通用或共性要求应满足本规则要求,审核报告中应清晰地体现4.4条要求,并易于识别。
9.2结合审核的审核时间人日数,不得少于多个单独体系所需审核时间之和的80%。
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
10.1中心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严禁以牟利为目的受理不符合GB/T 24001/ISO14001标准、不能有效执行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申请认证证书的转换。
10.2中心受理组织申请转换为本机构的认证证书,应该详细了解申请转换的原因,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
10.3转换于现行有效认证证书。被暂停或正在接受暂停、撤销处理的认证证书以及已失效的认证证书,不得接受转换申请。
10.4被发证的中心撤销证书的,除非该组织进行彻底整改,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已消除,否则不应受理其认证申请。
11、受理组织的申诉
申请组织或获证组织对认证决定有异议时,中心应接受申诉并且及时进行处理,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通知送交申诉人。
书面通知应当告知申诉人,若认为中心未遵守认证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并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认证监管部门或国家认监委投诉,也可以向相关认可机构投诉。
12、认证记录的管理
12.1中心应当建立认证记录保持制度,记录认证活动全过程并妥善保存。
12.2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记录资料应当使用中文,保存时间至少应当与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
12.3以电子文档方式保存记录的,应采用不可编辑的电子文档格式。
12.4 所有具有相关人员签字的书面记录,可以制作成电子文档保存使用,原件必须妥善保存,保存时间至少应当与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
13、其他
13.1本规则内容提及GB/T 24001/ISO14001标准时均指认证活动发生时该标准的有效版本。认证活动及认证证书中描述该标准号时,应采用当时有效版本的完整标准号。
13.2本规则所提及的各类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是在原件上复印的,并经审核员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3.3 中心可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宣贯培训,促使组织的全体员工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