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兼容要求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电气产品电磁兼容的法定管理机构分别为澳大利亚通讯与媒体管理局(ACMA,2005年由澳大利亚通讯管理局ACA与澳大利亚广播管理局ABA合并而成)和新西兰经济发展部下的无线电频谱管理委员会(RSM)。根据跨塔斯曼协议的精神,ACA与RSM于1997年提出了跨塔斯曼电磁兼容性管理程序,协调两国的法规、标准和符合标志。跨塔斯曼电动兼容管理程序包括一整套协调技术标准和供应澳新两国市场产品的通用标识管理方法,经过协调的EMC管理方案在澳新两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凡是列入法规管理范畴的产品必须符合适用标准的要求,并被正确标识后才能投放市场。在任一国被接受的合格产品也将被另一国接受,无需重复申请注册和重复试验。
为实施跨塔斯曼EMC管理程序,澳新两国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澳大利亚ACA依据《澳大利亚无线电通信法案(1992)》发布了2001年版的《合格标志-无意发射公告》和《电磁兼容标准公告》,重新确认了产品符合法规所依据的标准和程序。新西兰RSM依据《新西兰无线电通信法案(1989)》和2001年版《新西兰无线电通信管理法规》,发布了2001年版的《电磁兼容符合性管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