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符合性管理规定
撰稿:lzk更新日期:2020-10-20 澳新两国的法规中承担法律责任的供方**两国本土的制造商和进口商,但大多数的法规要求都需要间接由海外的产品出口制造商完成。法规依据产品特性和引发危险的程度,将电气产品分成公告产品(DeclaredArticle)和非公告产品(Non-declaredArticle)两大类,采取不同的管理要求。主要区别在于:公告产品在投放市场前必须获得电气安全主管机构颁发的批准证书(CertificateofApproval,CA),并可选择申请使用法规符合性标志(RCM标志)作为制造商对其产品符合澳新电气安全法规要求的直观声明;而非公告产品的上市无需取得电气安全主管机构的批准,但不免除供应商保证产品满足*低安全标准要求的责任,所有非公告产品都要符合AS/NZS3820标准(低电压设备基本安全要求)的规定。非公告产品为证实产品符合安全标准要求,或为了增加顾客对产品的信任度及市场竞争力,可自愿向澳新两国的电气安全主管机构申请适用证书(Certificateof Suitability,CS)或安全报告(SafetyReport,SR)。其中适用证书由澳大利亚各州/特区电气安全主管机构颁发,作为特例,维多利亚州颁发的证书称为为符合性证书(CertificateofCompliance,CC);安全报告由新西兰能源安全局(新西兰的电气安全主管机构)颁发。取得了适用证书或安全报告的产品,同样可以自愿选择申请使用RCM标志。
根据AS/NZS4417.2标准,草坪修整用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属公告产品范围。AS/NZS 4417.2对这两类工具的定义分别为:
草坪修整用电动工具:用于家庭或类似环境,用于割草或草坪修整的电气设备。可分为割草机及固定式刀具的草坪修整工具和使用线型或挠性割草头的草坪修整工具两个大类。
手持式电动工具:用于机械加工(车、钻、锯、表面处理等),并且使用过程中全部由手持操作的电气设备,但不包括专门用于工业生产的手持式工具。分类参见AS/NZS3160。
以上两类电动工具产品满足安全方面法规符合性要求的途径为:
型式试验+法定管理机构批准证书+供方合格声明+RCM标志(非强制)
草坪修整用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产品在进入澳新市场前,应先委托电气安全主管机构认可或批准的实验室进行产品的型式试验,证实产品符合官方确认的相关标准,并取得检验合格的报告。在此基础上,连同对产品完整描述和识别的支持文件,必要时加上产品测试样品,向澳大利亚各州/特区或新西兰的电气安全主管机构申请批准证书,并签署供方合格声明(DoC)。随后,供方可自愿选择向澳大利亚标准国际有限公司(SAI)申请使用澳新两国统一的法规符合性标志——RCM(见下图),并贴附于产品外表面显著位置。批准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五年,证书到期可向颁证的电气安全主管机构提出延期申请,通过后可继续有效。
法规要求供方负责保存所投放澳新市场的草坪修整用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产品的相关法规符合性证明文件(符合性文件夹),以便管理机构需要时提供。这些文件包括供方签署的合格声明、标准要求的文件,以及批准证书和相关全部技术文件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