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符合性表现形式-RCM标志
对电动工具产品而言,使用RCM标志表明供方声明其产品符合适用的法规要求,即在满足澳大利亚各州/特区电气法案规定的电气安全及其他要求的也符合澳大利亚《无线电通信法案》和新西兰《无线电通信法案》规定的电磁兼容要求。RCM标志的所有者为联邦政府,电气和EMC法定管理机构都接受该标志作为供方符合声明,避免了不同的法定管理机构要求产品使用不同的标志。只要供方在新西兰或澳大利亚的任何一个州/特区获得相关批准,证明产品符合澳新两国的要求,申请并取得RCM标志的使用许可后,其加贴了RCM标志的产品,则可被两国所有相关法定管理机构所接受,实现了一次批准/申请,两国通行。AS/NZS4417(表明电器产品符合法规的标志)系列标准包含了对RCM标志的详细规范。根据AS/NZS4417.2,使用RCM标志作为法规符合性证明的条件为:
产品类别 | 澳大利亚 | 新西兰 |
公告产品 | n 获得澳大利亚各州/特区电气安全主管机构颁发的批准证书(CA),或者 n 1998年7月1日后,获新西兰能源安全局颁发的批准证书(适用于该产品列入澳新两国公告产品目录的情况),或者 n 获得被澳新联合认可体系(JAS-ANZ)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该证书还须被各州/特区的电气安全主管机构所接受 | n 获得新西兰能源安全局颁发的批准证书(CA),或者 n 获得澳大利亚各州/特区电气安全主管机构颁发的批准证书(CA)(适用于该产品列入澳新两国公告产品目录的情况),或者 n 获得澳新联合认可体系(JAS-ANZ)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该证书还须被新西兰能源安全局所接受 |
非公告产品 | n 获得澳大利亚各州/特区电气安全主管机构颁发的适用证书(CS),或者 n 获得新西兰能源安全局颁发的批准证书(CA)(适用于该产品在新西兰被列为公告产品,而在澳大利亚属非公告产品的情况),或者 n 获得澳新联合认可体系(JAS-ANZ)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该证书还须被各州/特区的电气安全主管机构所接受 | n 获得新西兰能源安全局颁发的安全报告(SR),或者 n 获得澳大利亚各州/特区电气安全主管机构颁发的批准证书(CA)或适用证书(CS),或者 n 获得被澳新联合认可体系(JAS-ANZ)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该证书还须被新西兰能源安全局所接受 |
对公告产品而言,RCM标志一般与其批准证书的编号一起使用。RCM标志应置于产品的外表面,尽可能靠近铭牌,若由于产品体积或物料性质的原因导致不可行,也可明示于标签或包装上。标志可采用印记、油印、模压、蚀刻或雕刻等方式表征,保证耐用,形状和尺寸应按照规定,颜色可任选。当供方使用RCM标志时,产品或包装、宣传材料(如说明书和警告)应带有一种或多种的识别方式,例如供方名称、地址,由RCM注册的供应商代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