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电子工业模具及齿轮加工用电动工具
撰稿:admin更新日期:2008-11-21《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信息产业部等七部委联合颁布和实施的关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化学物质限量和标识的部门性规章。这里有害物质或元素是指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不包括十溴二苯醚)。法规采用目录管理模式,将电子电气整机产品和元器件类、材料类产品一并纳入。
1. 《管理办法》适用的电动工具产品范围
信息产业部在其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中,给出了《管理办法》监管范围内的电子信息产品的细目及其释义。其中在“电子工业模具及齿轮”类别下包含了电动工具项,也就是说,就产品整机而言,电子工业模具及齿轮加工用电动工具类产品(例如模具电磨)须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电动工具行业相关的零部件,例如电容器、电阻器、电感器、连接器、开关、控制元件、电子印制电路板、传感器、光电子器件、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电源线、插头、电池等也同样被列入《管理办法》的范畴。这意味以上组件如以为生产配套为目的直接供货给电动工具整机生产商的时候不受《管理办法》规定的约束,但这些组件单独作为商品销售的时候则应该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 《管理办法》的法规符合性要求
现阶段,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子工业模具及齿轮加工用电动工具整机产品和单独作为商品销售的电动工具组件及零部件产品必须标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对于有害物质在其组成单元中的含量低于SJ/T11363-2006标准规定的限量的产品,应选择下图绿色标志进行标识;对于有毒有害物质在其组成单元中的含量超过SJ/T11363-2006标准规定的限量的产品,应选择下图橙色标志进行标识。这类产品还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提供超出限量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及其所在部件的名称。其中,含量的标识要求不需要提供具体数值,仅用“X”和“O”标明是否超过SJ/T11363-2006标准规定的限量即可。在橙色标志中间,必须以数字形式标注这类产品的环保使用年限。《管理办法》还规定,其适用范围内的电动工具及其组件产品的包装物上还应按GB18455-2001的要求标识包装材料代号。
以上要求仅是《管理办法》实施“两步走”战略的第一步,即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下一步,会真正实施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制与禁止。信息产业部计划选择那些“技术上已经成熟、经济上尚可行”的、实现了有毒有害物质替代的或者符合了限量标准的产品,将其放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对目录中的这些产品,通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来保证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目前,第二阶段的法规实施措施还在制定和审议过程中。
为配合《管理办法》的实施,信息产业部组织设立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工作组,开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相关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工作。目前,已制定并发布的标准共24项(GB/Z20288-2006、SJ/T 11363~11365、以及SN/T2000~2005系列),涉及产品的拆分、标识、风险评价、检测等方面。这些标准起到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是《管理办法》中有关要求的细化和规范(例如SJ/T11363-2006、SJ/T11364-2006等),对企业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全国指定的26家检测实验室会依照这些标准进行有害物质的检测。标准本身的性质是推荐性的,但由于它们被《管理办法》引用从而具有了强制执行的效力,相关企业应及时关注这些标准的制定、颁布和实施的动态。
具体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信息还可参考“环境保护”专题下的“有害限制物质法规国际动态-中国”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