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要求)

更新:2024-07-18 07:00 发布者IP:113.116.64.142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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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2022年6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事项服务指南》,同步更新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年版)》,并定于2022年9月3日起实施。目前,不同地方对于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流程在具体步骤上不尽相同,但大体上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经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前置审批、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企业设立登记、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等三个步骤,下面,本所律师对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和步骤以及需要的材料进行了详细梳理。

一设立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机构的要求

1.总体性要求: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含AMBERS系统填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1)内控要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相关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申请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资本金要求: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实缴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3)办公地要求:申请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独立性。申请机构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需做好相关事实性尽职调查,说明申请机构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4)财务清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申请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申请机构提交私募登记申请时,不应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资产负债比例较高、大额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情形。申请机构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的,应保证资金往来真实合理。

(5)已展业情况: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申请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申请机构提交私募登记申请时,不应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资产负债比例较高、大额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情形。申请机构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的,应保证资金往来真实合理。

3.机构名称、经营范围

(1)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2)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因上述业务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为防范风险,协会对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将不予登记。

(二)出资人的要求

1.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且为自有资金,具备与其认缴出资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申请机构应确保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穿透至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架构原则上不超过三层。

3.申请机构应确保股权的稳定性,对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申请机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

4.申请机构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5.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不存在到期未清偿的债务,不存在过多负债影响经营(行业惯例: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高管的要求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5.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四)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的机构要求

1.实际控制人要求。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中至少一家已经成为中基协普通会员;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中至少包括一家在协会登记三年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该管理人*近三年私募基金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5亿元,且已经成为协会观察会员。

2.同一实际控制人仅可控制或控股一家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

3.股权稳定性要求。申请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4.**管理人员要求。申请机构应具有不少于两名三年以上资产配置工作经历的全职**管理人员,或者具有不少于两名五年以上境内外资产管理相关经验(如投资研究、市场营销、运营、合规风控或者资产管理监管机构或者自律组织工作经历等)的全职**管理人员。

(五)不得登记的禁止性规定

1.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2.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3.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4.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5.申请机构的**管理人员*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6.中国证监会和中基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流程

(一)申请机构主体的设立

1选定拟申请机构的类型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由自然人担任,只能是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中公司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究竟选择公司形式还是合伙形式,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为个人时,基金管理人采用公司形式比采用合伙企业形式要多一次纳税环节,相较而言基金管理人采用公司形式个人出资人要缴纳更多的税收。因此基金管理人采用合伙企业形式能够达到节税的目的,但缺点在于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当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为公司时,基金管理人采用公司形式与采用合伙企业形式相比,税收没有明显差异,但采用公司形式,股东承担的责任更少,更具有优势。

2选择工商注册地址以及办公地址

在选择注册地时,首先考虑当地工商注册是否有限制,其次要考虑当地是否有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大部分地区针对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制定有区别性的政策条件,部分地区有专门的基金公司聚集区,可以给予优惠政策。

3办理企业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需要先办理工商注册,然后在中基协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部分地区工商部门需要当地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协调文件方能办理相应设立手续。

(二)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基协2016年2月5日发布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要提交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三)申请管理人登记

在完成前述流程,并准备好登记申请相关材料后,即可向中基协申请登记。登记申请在中基协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资产报送平台”)(
https://ambers.amac.org.cn)上进行。报送登记信息前,首先需要在资产报送平台进行首次注册,同时需要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https://human.amac.org.cn)进行机构和人员注册。在这三项注册完成后,方可根据协会的要求在资产报送平台报送各项登记申请材料。

提交登记申请后,中基协会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如有补正意见的,申请机构需要根据中基协的反馈意见进行补正。

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过程中,如果申请机构出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等规定的特定情形,可能导致中基协中止或不予办理登记,并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需要申请机构予以特别关注。

三企业设立登记需要的材料

(一)设立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方合伙人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 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合伙人为其他类型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 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二)设立有限公司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

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四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

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类型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证券类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股权类管理人”)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其他类管理人”)。根据中基协2022年6月2日更新的《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目前,股权类管理人和证券类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如下表,其他类管理人的申请材料可参考以下两类管理人的材料清单进行准备:


五小结

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虽然具有较为固定的工作流程以及规范化的材料清单,但由于相关政策法规以及行业自律监管规定的不断更新,因而具有复杂性和变化性,是一个常用常新的领域,出资人及相关中介机构需要时刻掌握*新信息,才能保证设立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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