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盟,建筑产品的防火测试和分类标准已在欧洲标准 EN 13501-1中得到统一。欧洲火灾反应分类系统(欧洲等级)是欧盟通用标准,用于在发生火灾时评估建筑材料的质量。欧洲等级源自建筑产品“对火反应”性能的分类系统。
欧盟防火等级:
1.比较可燃性、火焰传播、热释放、烟雾产生和产生燃烧液滴/颗粒等的倾向。
2.被所有欧盟国家接受(在有统一产品标准的情况下强制执行)
3.包括七个分类级别,从 A1 到 F
4.声明达到 A1 和 A2 分类的产品根据法规被定义为不可燃。
分类包括三个方面:
1.第一个字母给出了基于可燃性和对火灾的贡献的分类:A1 和 A2 是不可燃的,B 到 D 从对火灾的贡献非常有限到中等,E 和 F对火灾的贡献从高到易燃。
2.“s”部分与总烟雾传播/排放水平有关,值范围从 1(无/弱)到 3(高):
s1 = 少量或无烟
s2 = 相当多的烟
s3 = 大量烟
3.“d”部分表示在暴露的前 10 分钟内“燃烧的液滴和颗粒”,索引是:
d0 = 无
d1 = 一些
d2 = 相当多
等级 | 子类烟雾能见度 | 燃烧熔滴 |
不燃材料: | ||
在火灾的任何阶段都不会助长火灾 | ||
A1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燃材料: | ||
在火灾的任何阶段都不会对火灾产生重大影响 | ||
A2 | s1、s2 或 s3 | d0、d1 或 d2 |
可燃材料:对火灾的贡献非常有限: | ||
在火势增长阶段,热量释放和火焰蔓延非常有限 | ||
乙 | s1、s2 或 s3 | d0、d1 或 d2 |
可燃材料:对火灾的贡献有限: | ||
在火势增长阶段,热量释放和火焰蔓延有限。 | ||
C | s1、s2 或 s3 | d0、d1 或 d2 |
可燃材料:对火灾的中等贡献:在火灾 | ||
开始时将抵抗小火焰攻击的时间更长,并且在火灾增长阶段将表现出充分延迟和有限的热释放。 | ||
D | s1、s2 或 s3 | d0、d1 或 d2 |
可燃材料:对火灾的高度贡献: | ||
在火灾开始时只能抵抗小火焰攻击 | ||
E | 不适用 | d2 |
可燃材料:易燃: | ||
不可接受的火灾行为 | ||
F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欧洲防火测试标准:
EN 13501:第 2 部分:2016 年- 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防火分类(第 2部分:使用耐火测试数据进行分类,不包括通风服务)
该标准旨在根据使用耐火性和烟气泄漏测试数据的规定测试程序,协调建筑产品和构件的耐火性分类程序。
EN 1363:第 1 部分:2012- 耐火试验(第 1 部分:一般要求)
本部分确立了确定各种建筑构件耐火性的一般原则,其中方面和测试程序对所有特定测试方法都是通用的。
EN 1363:第 2 部分:1999- 耐火测试(第 2 部分:替代和附加程序)
本部分确定了一种特定的加热场景,其中 EN 1363:第 1部分中给出的标准条件由于需要考虑的其他额外因素而不适用,例如产品或系统的性质、使用意图和法规要求。替代条件包括碳氢化合物曲线、缓慢加热和外部火暴露曲线。
EN 1364:第 1 部分:2015-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测试(第 1 部分:墙壁)
测试的目的是测量非承重墙的代表性样本的能力,包括用于内部和外部结构的带和不带玻璃的非承重墙,但幕墙和带门组的墙除外。
EN 1364:第 2 部分:2018 年- 非承重元件的耐火测试(第 2 部分:天花板)
本测试适用于通过吊杆悬挂或直接固定在支撑框架上的天花板,以及自承式天花板。天花板测试以两种方式进行,即从天花板下方着火且上方没有空腔,以及从天花板上方着火,其中火被包含在封闭的空腔中。
EN 1364:第 3 部分:2014 年-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测试(第 3 部分:幕墙 – 完整配置,完整组装)
该方法适用于由楼板支撑的幕墙系统,其设计目的是提供在内部或外部暴露条件下确定的耐火性。
EN 1364:第 4 部分:2014-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试验(第 4 部分:幕墙 – 部件配置)
本标准规定了确定包含非耐火填充产品的幕墙部件对内部或外部火暴露的耐火性的方法。测试方法包括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掉落部件的评估。它还可用于确定根据EN 1364:第 3 部分测试的幕墙部件的耐火性应用领域的任何增加。
EN 1365:第 1 部分:2012- 承重元件的耐火测试(第 1 部分:墙壁)
该测试测量承重墙的代表性样本抵抗火从一侧蔓延并保持其承重能力的能力。该测试适用于内部或外部暴露条件下的内外墙。
EN 1365:第 2 部分:2014 年- 承重元件的耐火试验(第 2 部分:地板和屋顶)
本部分规定了确定无空腔或不通风空腔的地板结构、有或无空腔(通风或不通风)的屋顶结构以及包含玻璃构件的地板或屋顶结构的耐火性的方法。火灾暴露是从底部。
EN 1365:第 3 部分:1999- 承重元件的耐火试验(第 3 部分:梁)
本部分规定了确定有或没有应用防火系统、有或没有空腔的梁的耐火性的方法。梁的耐火性根据承载能力标准进行评估。
EN 1365:第 4 部分:1999- 承重元件的耐火试验(第 4 部分:柱)
本部分规定了柱子四面完全暴露在火中时耐火性能的测定方法。柱的耐火性根据承载能力标准进行评估。
EN 1366:第 1 部分:2014- 服务设施的耐火试验(第 1 部分:通风管道)
本部分规定了在标准火灾条件下垂直和水平通风管道耐火性能的测定方法。该测试检查暴露于外部火灾(管道 A)和管道内部火灾(管道B)的管道的耐火性。管道的性能根据完整性、绝缘性和烟雾泄漏标准进行评估。
EN 1366:第 2 部分:2015 年- 服务设施的耐火测试(第 2 部分:防火阀)
该测试的目的是评估防火阀等机械装置防止高温下火、烟和气体通过可能穿透防火分隔墙和地板的空气管道系统从一个隔间传播到另一个隔间的能力。对测试结构的部分进行温度和完整性测量。防火阀系统的抗渗性通过直接流量测量来测量,在关闭的防火阀上保持恒定的压差。关闭位置的挡火闸的密封性是在环境温度下测量的。
EN 1366:第 3 部分:2009- 服务设施的耐火试验(第 3 部分:渗透密封)
本部分提供了一种测试方法,用于评估穿透密封系统在被服务穿透时对分隔元件耐火性的贡献。测试的目的是评估这种穿透对相关分离元件的完整性和绝缘性能、穿透密封系统的完整性和绝缘性、穿透服务的绝缘性能以及完整性失效的影响的一项服务。
EN 1366:第 4 部分:2006+A1:2010- 服务设施的耐火试验(第 4 部分:线性接头密封件)
本试验的目的是评估线性接缝密封对结构完整性和绝缘性的影响,以及线性接缝密封的完整性和绝缘性能。还评估了支撑结构的移动对线性接缝密封防火性能的影响。
EN 1366:第 5 部分:2010- 服务设施的耐火测试(第 5 部分:服务管道和竖井)
该测试的目的是测量穿过地板或墙壁以及封闭的管道和电缆的代表性水平服务管道或垂直服务竖井抵抗火势从一个隔间蔓延到另一个隔间的能力。该测试检查管道和竖井对来自外部或内部的火灾的行为。管道和竖井的性能根据完整性和绝缘标准进行评估。
EN 1366:第 6 部分:2004- 服务设施的耐火试验(第 6 部分:高架通道和空心地板)
本部分规定了在暴露于特定的加热和负载状态下时,对活动地板或空心地板的代表性样品进行测试的方法。火灾发生在地板下方的增压室内。应用的火暴露可以是标准的或减少的(保持高达500°C)时间温度曲线。性能标准根据绝缘性、完整性和承载能力进行评估。
EN 1366:第 8 部分:2004- 服务设施的耐火试验(第 8 部分:排烟管道)
该部分已准备好评估根据 EN 1366-1(管道 A 和管道B)测试的耐火管道,并充分发挥排烟管道的作用。排烟管道穿过防火隔间的另一个隔间,以便在发生火灾和完全发展的火灾时被抽走。该测试仅适用于由不可燃材料(EuroclassA1 和 A2)建造的四边管道。泄漏是在环境温度和升高的温度下测量的。性能标准根据烟雾泄漏、绝缘、完整性和机械稳定性进行评估。
EN 1366:第 9 部分:2008- 服务设施的耐火试验(第 9 部分:单室排烟管道)
本部分规定了一种测试方法,用于确定仅用于单室应用的排烟管道的耐火性。在此类应用中,排烟系统只能在高达闪络(通常为600°C)的情况下发挥作用。这种测试方法仅适用于由不可燃材料制成的管道(Euroclass A1 和A2-s1,d0)。它仅适用于四边形和圆形风管。该测试旨在涵盖仅用于单室应用的水平排烟管道。第 9部分的此测试方法仅适用于不穿过其他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它代表发展中的火灾(预燃)的火灾暴露。对于穿过其他舱室的排烟管道,
EN 1634:第 1 部分:2014+A1:2018- 门和百叶窗组件、可打开的窗户和建筑硬件元件的耐火性和烟雾控制测试(第 1部分:门和百叶窗组件和可打开的窗户的耐火性测试)
本部分规定了确定设计用于安装在包含垂直分隔元件的开口内的门和百叶窗组件的方法,包括铰链和枢轴门、水平和垂直滑动门以及非绝缘钢单层折叠百叶窗。性能标准根据绝缘、完整性和辐射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