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C要求
澳大利亚联邦的通讯与媒体管理局(ACMA)以及新西兰经济发展部的无线电频谱管理局(RSM)是澳新两国负责频谱管理、法规与标准的制定、以及电磁兼容认证的主管机构。
1. EMC法规
澳新两国的EMC法规有:
地区 | EMC法规名称 |
澳大利亚 | 1992年无线电通信法 1993年无线电通信条例 2001年无线电通信(电磁兼容标准) 1997年无线电通信(标签)决定 2001年无线电通信(符合性标签-偶发辐射)公告 1998年无线电通信(C-Tick标志)决定 1998年无线电通信(认可机构)决定 |
新西兰 | 1989年无线电通信法 2004年无线电通信(符合性)公告 2004年无线电通信(EMC标准)第2号公告 2005年无线电通信(法规协调)公告 2005年无线电通信(无线电标准)第2号公告 |
2. 产品的等级划分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EMC管理制度把相关电气产品分为三个级别:1级为低风险产品,2级为中度风险产品,3级为高风险产品,对三个级别的产品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管理要求。三类等级产品的确定标准和要求如下:
等级 | 级别确定 | 级别要求 |
1 | 干扰发射对无线电频谱影响小的产品: ——手动开关或简单的继电器; ——无刷鼠笼式感应电动机; ——传统的AC/DC变压器; ——阻性元件 | 自愿性 ——供方保留完整的合格声明; ——保持产品描述 对于1级产品,上述文件和C-Tick合格标志的要求是自愿的。如果供方选择在1级产品上使用C-Tick标志,供方必须保留合格声明和产品描述。自愿性并不排除产品符合相应EMC标准的责任。加贴标志的产品仍需满足相应EMC标准。 |
2 | 干扰发射对无线电频谱影响较高的产品: ——微处理机或其他时钟数字装置; ——换向器或集电环电动机; ——弧焊设备; ——开关式电源、照明调光器和电动机数度控制器 ——信息技术类别的电信终端设备(CISPR 22) | 供方确保产品符合适用的标准并且保留合格记录,包括: ——完整的合格声明; ——产品描述; ——试验报告或技术结构文件(TCF,technicalconstruction file) |
3 | 干扰发射对无线电频谱影响*高的产品: ——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2组产品(CISPR11) | 供方确保产品符合适用的标准并且保留合格记录,包括: ——认可实验室的测试报告或TCF |
供应澳大利亚的家用电器大多都属于2级产品:如真空吸尘器、电吹风机、食品搅拌器、电动剃须刀等带有电刷与换向器的产品;电饭锅、电熨斗、电烤箱、电冰箱、洗衣机由于频繁的开关动作而产生骚扰;全自动洗衣机、干衣机、电冰箱、空调、电风扇带有微电脑控制器或电子控制器。所有属于2级的家用电器都必须符合EMC要求。为了保证产品能满足2级的要求,产品在遵守其适用的标准的还必须拥有以下文件:一份完整的合格声明(DoC)、产品描述、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TCF)。
属于1级的家电产品只有低级的纯发热电器产品,如烤面包机、电炉、电烤架、电热板。对于1级产品,加贴RCM标志并不是强制性的,只要产品符合级别1的要求,并拿到制造商的合格声明(DoC)和产品声明,就可以由供应商选择是否加贴RCM标志,只要符合EMC标准的要求,就不再需要做的测试。随着家用电器数字化,这类家电将越来越少。
微波炉和电磁炉则属于3级产品。
2级和3级产品必须附有RCM标志。
3. 产品技术文件
产品描述可以是产品照片、结构图、电路原理图、宣传资料、维修手册、操作手册或用户指南、与产品一起包装的标准组件或附件的清单、安装手册。技术描述可以是性能规范以及其他信息。
合格声明(样本)是由澳新两国供应商或海外制造商签署的证明产品满足适用标准要求的文件,合格声明必须由公司或机构的高层人员签署。对于每个新型号或新产品都需要一份新的合格声明。对于基本型号下的系列产品,如果变化不是技术性的重大变化,如仅是装饰性的变化或没有改变基本型号的无线电频谱发射特性的,供应商可以假定其符合性,即在一份合格声明下作为基于基本型号的系列产品投放市场。合格记录中应说明系列产品与基本型号的差异,以及在同一个合格声明下上市的理由。
合格记录是供应商证明产品符合相关标准的文件集合。合格记录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测试报告或技术结构文件(TCF);
对投放市场产品的描述(如商标名称或型号等),该描述可正确识别产品,可能包含图片或方框图;
电路图;
签署的合格声明。
合格记录可以是电子文本,但审核时应提供英文书面文档;当ACMA或RSM因审核或调查需要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文本。合格记录必须在产品停止在澳新两国供应后保留5年。
4. 证明产品符合的方式
(1) 通过检测证明产品的符合性
试验报告是证明产品符合的*直接的方式。对于1级和2级产品,供应商可以不使用认可实验室的试验报告,依据试验结果保持合格记录和签署合格声明;而3级产品必须使用认可实验室的试验报告,认可机构名单详见澳大利亚国家检测机构协会(NATA)和新西兰国际认可机构(IANZ)。试验报告应包括:所进行的试验;试验结果,试验数据;试验结论,说明产品是否满足标准的要求。
供应商对产品的符合性担负全责,并且对需作试验的等级作出决定。当供应商选择使用未经认可的检测如内部或自测来支持他们的合格声明,ACMA或RSM保留必要时要求更多证据证明符合性的权力。依照规定的EMC标准进行检测的国外实验室的试验报告为ACMA或RSM所接受,但国外实验室的试验报告必须用英文书写。一些海外实验室通过互认协议(MRA)获得了NATA或IANZ的认可,供应商应联系NATA 或IANZ获得MRA合作伙伴或认可实验室的*新资料。
(2) 通过TCF证明产品的符合性
TCF是供应商证实2、3级产品符合性的一种替代途径。在使用TCF时,供应商应向技术机构申请技术报告。TCF特别适用于由于产品的物理特性或场地原因导致检测不可行,系列产品,或供应商从技术机构持有相关技术信息的情况。
TCF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供应商准备,提交给技术机构,包含供技术机构对产品进行技术评审使用的足够的信息,如产品的技术描述、供应商对产品符合性和支持证据的声明。第二部分由技术机构完成,对供应商在TCF草案中的声明进行确认。
一旦完成评估,技术机构将签发一份证实供应商声明的技术报告,该报告将作为合格记录的一部分,供应商应确保TCF草案中的数据正确;如果技术机构发现供应商对于产品符合标准的声明无法证实时,技术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陈述其决定理由并警告申请者。
TCF包括:
技术机构签署的声明;
对通过TCF方式投放市场产品的足够描述;
使用TCF方式的可行性说明;
控制产品发射和/或抗扰特性所采取步骤的说明,包括参考应用部分或全部的标准;
产品的技术描述;
所有与产品有关的技术报告;
所有技术机构签发的报告。
5. EMC标准
但无论产品属于哪一级别,均必须符合相关的EMC标准。目前家用电器在澳新的EMC检测标准主要为CISPR 14-1、EN55014-1或AS/NZS CISPR 14.1:2013,微波炉和电磁炉应符合CISPR 11、EN 55011或AS/NZSCISPR 11:2011。其中AS/NZS CISPR 14.1:2013等同采用CISPR14-1:2011(第5.2版)标准,AS/NZS CISPR 11:2011等同采用CISPR11:2010(第5.1版)。
5. RCM标志
为了限制电磁干扰的影响,澳大利亚从1999年1月起,对所有的在EMC标准规定范围内的产品实行电磁干扰(EMI)强制性要求。部分EMC实验项目也必须符合强制性要求,它们是:传导干扰、断续干扰、辐射干扰,其余EMC项目不作强制要求。产品经检验符合相关标准,才可贴上RCM标志。
RCM标志旁必须按规定标上澳洲/新西兰供应商的信息,以便ACMA或RSM在市场上抽检产品时能有效地追溯到为该产品EMC负责的供应商。信息的标识包括下面内容: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商业名称和地址;
在澳大利亚国家商业注册中心注册的商业名称;
在澳大利亚进行商业活动的个人名称和地址;
澳大利亚公司代码(CAN,Australian company number);
澳大利亚注册机构代码(ARBN,Australian registered body number);
澳大利亚商业代码(ABN,Australian business number);
ACMA签发(申请表上)的供应商代码。
新西兰:
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和地址;
营业执照上新西兰公司的代码;
营业执照上新西兰注册的商标;
注册的税务(GST)登记号;
RSM签发(申请表上)的供应商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