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公司已经采取旧《公司条例》(第32章)附注1的A表(事关法团图章)第114条规例作为规章实施细则,该公司是否必须要先修定该规章实施细则,即可无需藉盖紧法团图章而签立文档?
原来企业就使用法团图章采取旧《公司条例》(第32章)附注1的A表第114条规例,是甚为概念化的处理方式。第114条规例订明「执行董事须制订妥当存放公章的对策,使用这个图章需经执行董事准许,或经执行董事为此而授权执行董事联合会的批准;每一份须盖紧公章的公文,均需由一名执行董事签定,然后由文秘或另一名执行董事或董事为此而委任的别人加签。」
凡规章实施细则要以第114条例例的方式订明盖紧法团公章的方法,则即便在并没有修定该规章实施细则的情形下,该企业也可以依据新条例第127(3)及(5)条无需藉盖紧法团图章而签立文档,由于第127(3)条为配备法团公章的企业提供签立文件信息别的行得通方式。
由于公司就法团公章的使用或文件信息签立可采取不同形式的规章实施细则,因而,如有疑问,企业应寻找单独的法律意见或别的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