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比例规定(国企员工持股政策)

更新:2024-07-17 07:00 发布者IP:113.116.64.142 浏览: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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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员工持股是国有企业的重要实现方式,员工通过持有企业股权,实现核心人员与企业的长期利益捆绑,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提升各项管理机制,更好的发挥国有企业在市场化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一、政策背景

国企员工持股的政策主要包括《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2016]133号文,下称“133号文”)、《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下称“4号文”)。山东省国资委、山东省财政厅、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2016年12月29日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属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国资〔2016〕4号)”。

二、企业范围

(一)允许下持上,不允许上持下;

员工持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经过上级单位审核批准,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二)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三)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五)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六)国有科技型企业还要具备以下条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以下简称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10%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豁免对研发费用和研发人员的要求)。

三、员工范围

参与员工持股的人员,原则上应是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在核心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加员工持股。如果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四、出资方式

员工持股可采用货币出资和科技成果出资方式。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依法进行评估作价,并完成所有权转移手续。

国有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员工持股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五、持股价格

在员工入股前,应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若中同时引入其他投资者,入股价格应“同股同价同权”。

六、持股方式

员工持股可通过“增资扩股或投资新设”方式持股公司股权。员工可选择“直接持股、通过持股平台(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管计划)间接持股、直接和间接相结合”三种方式进行对公司的持股。

七、持股比例

(一)混合所有制企业

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二)国有科技型企业

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八、转让和退出

(一)锁定期

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二)流转及退出

员工持股必须坚持“以核心员工为主,不断进行持股调整”。原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已经不符合核心员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可以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价格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价格不高于上年每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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