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口贸易 保税区免税中转换柜 中转贸易 深圳转口贸易 中国转口交易
和过境贸易的区别
过境贸易:别国出口货物通过本国国境,未经加工改制,在基本保持原状条件下运往另一国的贸易活动。包括直接过境贸易和间接过境贸易。比如内陆国与不相邻的国家之间的商品交易,就必须通过第三国国境,对第三国海关来说,就会把这类贸易归入过境贸易。如果这类贸易是通过航空运输飞越第三国领空的话,第三国海关不会把它列入过境贸易。过境贸易有两种类型,一种称之为直接过境贸易,即外国货物到达本国口岸后,在海关直接监管下,通过国内运输线从其它口岸离境,有时直接过境甚至不需卸货和转换运输工具,承办过境的国家一般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另一种称为间接过境贸易,即指外国货物到达本国口岸后先存入海关保税仓库,未经加工改制,又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出,运出国境的活动。
转口贸易和过境贸易的区别,在于商品的所有权在转口贸易中先从生产国出口者那里转到第三国(或地区)商人手中,再转到*终消费该商品的进口国商人手中。而在过境贸易中,商品所有权无需向第三国商人转移。
和间接贸易的区别
转口贸易的发生,主要是有些国家(或地区)由于地理的、历史的、政治的或经济的因素,其所处的位置适合于作为货物的销售中心。这些国家(或地区)输入大量货物,除了部分供本国或本地区消费外,又再出口到邻近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香港、伦敦、鹿特丹等,都是国际**的中转地,拥有数量很大的转口贸易。它们通过转口贸易除了可以得到可观的转口利润和仓储、运输、装卸、税收等收入外,也推动了当地金融、交通、电讯等行业的发展。
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进口单位必须在付汇前持相应的进出口合同、转口贸易经营权的证书、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必须列明预计收汇日期)、银行汇款凭证、备案表、进口核销单、外汇局售汇通知单,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在售汇通知单上加盖业务公章,银行凭证售汇通知单及有关单证办理付汇。核销时凭出口所得的 结汇水单/收账通知办理。出口所得的金额必须大于进口付汇的金额。
先收后支项下转口贸易的进口付汇,凭相应进出口合同、转口贸易经营权证书、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备案表、进口核销单、商业票据、收汇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购汇支付或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境外支付。核销时凭事先收取的结汇水单/收账通知办理核销。
什么是转口贸易?
站在国内企业角度说,国内A公司购买境外B公司的货物,再转手卖给境外C公司,货物从B直接交付给C,并不会进出中国关境,而A需要支付货款给B公司(付汇),并从C公司收取销售款项(收汇)——这就是一种典型的转口贸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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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这种转口贸易形式,一般是A作为中间商或集团内负责销售的子公司,供货方和*终购货方都在境外,考虑到物流和清关成本,选择货物直接在境外流转。从商业角度看,这种贸易形式有合理的存在基础。
转口贸易海关管理方面 ,由于货物没有实际进出中国关境,谈不上海关监管及税收,也无需向海关申报。
再看增值税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以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转口贸易”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都不在我国境内,无需就此缴纳增值税,当然也不具备出口退税基础。
值得重视的是,“转口贸易”势必会产生跨境资金流动,按前述流程图看,国内A公司会向境外供货商B公司付汇,从境外C公司收汇。基于当前我国外汇管理体系,这一收一付是要接受外汇局管理的,这也是从事“转口贸易”需要面对的*大难题。
转口贸易为何说是难题?
1、从转口贸易实操角度看,这种本身合理合法的业务形式已经被不法分子“玩坏了”,不法分子往往借助所谓“转口贸易”,虚构贸易背景,利用境内外汇率差或存贷利差,借助远期信用证融资或内保外贷等工具,再配合一定时期内人民币升值预期,以转口贸易收付汇名义大肆套取境内外汇差、利差,更甚者不惜变卖资产、关停工厂、遣散工人,就为了套取更多资金转而投向跨境套利市场,对我国外汇市场、金融体系、实体经济都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2、从外汇管理层面看,转口贸易因其交易特性及单据特性(与普通进出口货物不同,转口贸易所涉单据完全是商业单据,没有报关单产生,这就意味着对于外汇管理而言,缺失了*为重要的官方凭证,近年来查处的多起利用转口贸易渠道非法转移资金的案件大多利用了这一监管弱点),在银行执行“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角度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而银行基于外汇局监管压力及转口贸易常被用来跨境套利、逃汇的“自带基因”,对于转口贸易真实性审核则慎之又慎,更有许多银行直接将转口贸易收付汇业务拒之门外。
对于企业而言,要想从事转口贸易,必须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这条路必定是崎岖坎坷。
按散见于多项外汇管理法规有关转口贸易收付汇的规定,转口贸易有以下几个要点需要注意:
1、 转口贸易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
2、 转口贸易单据必须要齐全:合同、发票、货物储运单据、货物权属凭证等,一个都不能少;
3、 外汇分类为B、C类企业的,禁止转口贸易收付汇;
4、 A类企业转口贸易收付汇需“先收后支”、同行同币种结算;
5、 收支日期间隔不要太久,隔的越久被核查风险越高;
6、 合同金额越大,意味着操作难度更高,被核查风险越高;
7、经海关特殊监管区操作的转口、转卖业务(货物在监管区与境外间流转或区内货权转让)与转口贸易在外汇风险控制角度应等同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