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国转口方式必须是在出口商与进口商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才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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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又称中转贸易(intermediarytrade)或再输出贸易(Re-ExportTrade),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转手进行的贸易。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就是转口贸易。交易的货物可以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经过加工(改换包装、分类、挑选、整理等不作为加工论)再销往消费国;也可以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交易。
转口贸易并不是一种主流的贸易方式,转口贸易不触犯任何法律。
事实上,转口贸易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方式,在越来越严峻的国际贸易壁垒环境下,转口贸易是一种很常用的规避高额反倾销税的贸易方式。
转口贸易又称中转贸易(intermediary trade)或再输出贸易(Re-Export Trade),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转手进行的贸易。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就是转口贸易。交易的货物可以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经过加工(改换包装、分类、挑选、整理等不作为加工论)再销往消费国;也可以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交易。
其次,文件出具国如果与中转港不属一个国家或地区,则必须提供支线航班的提单,从物流流向方面完备文件。
另外,第三国生产商申请的出口证明等相关文件要配套,第三国出口商的出口发票、装箱单应与转口货物明细必须一致。如果是转口到一些特殊国家(如中南美洲、土耳其等国)的出口文件,还需要有大使馆加签原产地证书及相关文件。
第三国转口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国转口方式必须是在出口商与进口商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才可适用,**不可能存在其中一方隐瞒另一方而独自使用第三国转口方式的情况。
对于出口商而言,必须在产品的包装方面着手准备转口货物,因此,产品的外包装只能采用中性包装或注明第三国产地。因为进口商在进口时申报的产品输出国为出具文件的第三国。
对于进口商而言,他必须明知申报进口时清关文件是来自于转口国或相邻国家和地区,但实际货品出产地是中国,如果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在信用证须注明第三方文件可接受的文字表述。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既有进口商主动要求出口商提供第三国原产地证供其清关的情况,也有进口商向出口商推荐利用第三国文件清关的情况,或进、出口双方均被配额或反倾销税两大拦路虎阻碍了贸易进程,而不得不求助于第三国原产地的情况。
当然,这种转口物流方式并不是一种主流的物流方式,只有出口受限产品中的一部分选择这种出口方式,在如何应对国外的反规避调查方面,出口商或进口商选择一个合适的中转国或中转地区,选择第三国生产商申报的出口文件,同时,考核第三国出口文件的真实性和完备性,都是有效规避风险的必要做法。
比较适合做转口的国家和地区有香港、澳门以及新加坡等。除了这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原产地证,东南亚的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家的第三国原产地证书都经常使用来做转口文件。应该选择合适的转口港,配套相应国家和地区的原产地证书,从物流流程到出口文件的配套进行整合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