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37号文登记
37号文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为“汇发[2014]37号”故简称37号文。通知中规定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即被称为“37号文登记”。
境外投资与37号文的关系37号文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登记管理。
“特殊目的公司”即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
二、境内居民个人应提交以下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四)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五)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六)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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