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由于含铅、镉、、酸、碱等污染物质,2006年5月2日,欧盟通过了*98号新电池指令草案,同年9月6日,新电池指令2006/66/EC开始实施,废除原有的电池指令(91/157/EEC)及其修订条文(98/101/EC和93/86/EEC)。
电池指令的目的旨在减少有害电池及蓄电池的产量,提高旧电池及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及循环再造率,增加收集及回收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物的数量。电池指令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甚为相似,规定生产商须在有关部门登记,分销商有责任回收旧电池,以及每节电池或蓄电池须达到很高的循环再造率等。
指令涵盖了所有的电池种类(成员国安全及军事装备所用电池、太空用电池除外)。较只适用于含若干镉、、铅的旧电池指令91/157/EEC,范围有所扩大。
2006/66/EC电池指令的要点如下:
1.指令禁止含量*过0.0005%及镉含量*过0.002%的电池及蓄电池出售。报警系统、医疗设备及无线电动工具所用的电池及蓄电池除外。成员国应确保所有电池,蓄电池和电池包装在2009年9月26日之前相应标上如图标识,且*其清晰可见、不易擦拭的标签。如违反以下限值的电池,蓄电池要标注相应元素的符号(如图所示):重量>0.0005%;镉重量>0.002%;铅重量>0.004%。当多项元素*标时。
标识应至少覆盖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较大侧面面积的3%,较大不*过5×5cm。对于圆柱形电池,标识应至少覆盖电池或蓄电池表面积的1.5%,较大不*过5×5cm。当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的面积过小,使标识小于0.5×0.5cm时,则不需要在电池上进行标识,但**在包装上标识,尺寸不得小于1×1cm。
与之前的91/157/EC及其修订指令98/101/EC相比,2006/66/EC与其在禁用**和标识**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别,如表10.1所示。
2.分销商有责任向消费者收回用完的电池,须向消费者告知这项责任。到2012年,欧盟各成员国的较低回收率应达到25%,2016年达到45%。
3.所有生产商**登记。欧盟各成员国的登记计划应该一致,令生产商难以规避责任。
4.在上一份法规中,中小企业在回收再造方面可享有若干豁免待遇,但现在这些豁免已被大幅削减。新法规澄清了小批量电池生产商在哪些情况下可获豁免出资责任。
5.循环再造率方面,铅酸电池及蓄电池以平均重量计为65%,镍镉电池为75%,其他电池为50%。
6.生产商设计电器时,应确保电池及蓄电池*拆除。
7.在欧盟各成员国把该指令转化为地区法规1年后,厂商须标示电池及蓄电池的效能。此举旨在鼓励消费者选购效能较佳、寿命较长的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