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国不经过加工(改换包装、分类、挑选、整理等不作为加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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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进口到越南的货物,嫌疑人办理通关手续时使用假冒原产地证或不合格的原产地证,意在享受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别优惠政策。
与此同时,部分越南企业(包括在越南的外资企业)只进口原材料但其产品未经过加工或只经过在越南的粗加工,出口时竟写“原产于越南”;从国外进口货物,申请越南原产地证后以“越南制造”身份对第三国家出口产品。
越南海关总局要求各省市海关局加大对原产地、产品标签、知识产权保护、非法转运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预防打击商业欺诈行为。
四、台湾、越南打击伪造产地行为对大陆企业出口影响几何?
我国海关的进出口统计中,并无转口贸易的统计数据,转口贸易,都隐藏这些产品离开大陆时的第一次出口地的“出口额”中。但根据IMF统计,2017年中国的转口贸易额就接近2000亿美元,占当年中国对外贸易额的4.7%左右。
大陆企业转口贸易,一般都选择运距短、成本低、与欧美有较低出口关税的香港、台湾地区和越南。
2018年,大陆对香港出口2744亿美元,占香港进口总额的43.7%;对台湾出口额为537.9亿美元,占台湾进口比重18.8%;对越南出口658亿美元,占越南进口总额的28%。中国大陆均是香港、台湾的第一大进口国(地区)。
仅以MF公布的2017年中国的转口贸易额约2000亿美元和2018年中国出口16.42万亿人民币约2.5万亿美元增长7.1%的幅度推算,2018年中国的转口贸易额约为2142亿美元。假设大陆对港台、越南的出口中转口比例大体一致,则约有70%1500亿美元的大陆企业产品出口会收到影响,约占中国出口总额的6%。
当然,大陆出口香港的产品中,转口比例更大。所以,台湾、越南打击伪造产地对大陆企业转口贸易的影响,应该低于6%。因为缺乏必要的推算资料,更为准确的影响程度,数据研究局就难以分析推算了。
转口贸易注意!越南出台暂进再出、转口货物贸易经营新规!
已认证帐号
1月5日据越通社报道,越南工贸部进出口局透露,根据该部第9号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于暂进再出货物和转口贸易,若通过陆地边界进口到越南或再出口到国外时只能通过国际口岸和双边口岸正式口岸进行。特别的是,该规定也适用于通过陆地边境进口到越南或再出口到国外并存放在保税仓库中的外国暂进再出货物。
无法核销的困难境地。
转口贸易的界定
按照定义,转口贸易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转口进行的贸易,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就是转口贸易。交易的货物可以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经过加工(改换包装、分类、挑选、整理等不作为加工论)再销往消费国;也可以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交易。转口贸易有货物集散地、仓库、堆栈之意,它属于再出口贸易和过境贸易中间接过境的一部分。可见,货物是否到过第三国并不影响能否成为转口贸易,本文开头所提到的第二种贸易方式符合转口贸易的要求,应认定为转口贸易,可以凭收账通知或结汇水单办理核销手续。
与政策的冲突之处
外贸企业通过第三国的转口贸易在操作上与现行外汇管理政策有一些冲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外贸企业原先进口这笔货物,因不能判断货物的*终流向,在国际收支申报时大都没有申报成“转口贸易”,影响了国际收支的准确性,直接导致外汇局无法得到全面准确的转口贸易数据。以2003年为例,全市申报为转口贸易的付汇仅为数笔,明显少于实际发生数;
二是若外汇局凭企业的收账通知或结汇水单办理核销,而对应核销单却没有注明“转口贸易”字样,有违反操作规程之嫌;
三是根据有关规定,转口贸易在办理进口核销时,要求转口后收入的外汇金额大于原进口的付汇金额,但若属于货物进入保税区后价格下跌且短期内无回升可能性的情况,外贸企业被迫向国外销售这些货物,所收到的外汇金额就有可能小于原进口的付汇金额。因此,这种情况下即便允许企业以收账通知或结汇水单办理核销,在金额上也不符合“转口后收入外汇金额须大于原进口付汇金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