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更好地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境内境外两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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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口贸易的模式
1. 实体经济里的转口贸易
有家公司叫华一仪表,在巴基斯坦承包一个工程项目。该工程需要一种设备,产地德国。于是华一公司从德国进口该设备,再出口到巴基斯坦。货物从德国直接运到巴基斯坦,由华一公司负责在德国安装施工。
这种贸易模式,完全符合2012年外管对转口贸易的定义:我国居民将从非居民处购买的货物销售给其他非居民,且货物在整个销售过程中不进出中国国境的贸易。
所以,有些转口贸易是实体经济自身的需求。如下图(虚线代表国境线)。(图1)
信用证项下,华一公司收到巴基斯坦的即期付款,60天以后再付给德国制造商。华一公司有50天左右的资金沉淀。有人说,这就是通过转口贸易,套取资金。
不仅如此,上面的模式往往会被改动,变成:(图2)
华一公司在新加坡和香港成立两个平台公司,新加坡负责进口,香港负责出口。货物仍然从德国运到巴基斯坦。
华一(新加坡)从华一仪表收到信用证后,向德国制造商开出一份背对背信用证。德国制造商交单,华一(新加坡)将单据转给华一仪表。华一仪表承兑,华一(新加坡)获得议付项下融资,并将此笔融资款付给德国制造商。
对于华一仪表来说,能从华一(香港)即期收到货款,又能在60天后才在信用证项下付款给新加坡公司。此间有50天左右,可以自由使用这笔货款。
这么做的动机如下:
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在境外设立进出口平台公司,打通了境内外贸易路径,可以更好地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境内境外两种资源。更重要的是,引进境外优质高效的金融资源成为可能。
此时,企业A能到法院申请止付令吗?
经查,此笔转口贸易背景真实,企业A已经收到货物,已经转卖完成,并且收到货款。企业A并没有受到欺诈,怎么去申请止付?
即使申请人去法院申请到了止付令,那有如何?受益人已经履行了合同,贸易背景真实不虚。受益人此时已经办理了信用证项下的议付。此时的议付银行是善意第三方,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开证行无论收到止付令与否,都要向议付行付款。
企业A还在,业务员的逃之夭夭,让企业A背上了巨额债务。内部管理之混乱可想而知。
开证行有了巨额垫款,需重新检讨当初的客户准入是否出了问题。同时,对于该企业资金流的管控,是否流于形式?
2. 贸易背景引发的合规风险
首先,正本FCR能替代正本提单吗?
信用证条款接受FCR或者海运提单。交单时,受益人提交的是FCR(FREIGHT CARGORECEIPT),此种情况银行能否接受?
客户这么做是有原因的。因为受益人是钢厂,目前钢材涨价,钢厂强势。钢厂把钢材运到码头以后,就提交仓库签署的货物收据(FCR),要求受益人付款。此时,货物还没有装船,自然没有海运提单。
此种情形,一些地区的监管部门不一定认可,因为无法用正本海运提单来证明贸易背景。
其次,LOI能否替代正本提单?
LOI(LETTER OF INDEMNITY),即赔偿保证书,是油品贸易行业特有的提货单据,由卖方出具。
LOI上,一般会列明货物名称、数量、金额、船名、提单日等;会说明虽然卖方无法提交正本提单,却拥有完整货权并将其转让给买方;卖方会承诺尽快提交提单等装运单据,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费用、利息等;也会申明适用法律和管辖权限,列明LOI效力的终止条款。
在油品贸易中,一般会使用租船合约提单,一条油轮动辄几十万吨,往往会卖给十几甚至几十个买家。
此时,正本的租船合约提单只有一份,要分割给不同的买家,不太方便。同时,在油品贸易中,一票货物往往要经过多次转卖,在多次转手过程中,有时不知道正本租船合约提单会被留置在哪一道手里。绝大多数的油品贸易商,手里都没有正本提单。
因此,油品贸易的提货凭证,往往就是由卖家出具的LOI。这个事实在油品行业里面,是一个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