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司须任命至少一名清算人来清盘业务事务和资产分配。根据越南《公司法》,在申报后,越南公司董事须在申报提交后立即任命临时清盘人。此人作为清算人行使全部职能和权力,期限为一个月(破产管理署署长允许延长期限除外)或直至正式清算人被任命,以先发生者为准。
在 14 天内须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提交临时清盘人任命通知以及声明副本,并在至少4份越南公司当地报纸上刊登。
根据《公司法》关于仅适用于债权人在越南公司自愿清盘的规定,越南公司须在发送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发送债权人会议通知因为清盘是要通过的。债权人会议通知:至少提前7天向债权人发出会议通知;附上写明债权人姓名及其应索金额的声明;在会议日期前至少7天在越南报纸上刊登广告。债权人会议须在公司会议召开后举行。在会议上,债权人应提名并确定正式清算人的任命,无论公司先前是否有提名。
无力偿还债务的越南公司,公司本身、债权人、债务分担人、清盘人、法务经理都可向越南高等法院提出清盘申请,公司清盘特别决议案,并须经全体会员75%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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