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10月17日第4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发布起,17种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见附件1,备注“新增”的产品)由第三方认证方式调整为自我声明评价方式。
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只能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不再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企业应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要求完成自我评价,在“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统”(http://sdoc.cnca.cn)报送产品符合性信息,并对产品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成功后,系统生成“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式样见附件2)视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续监督管理要求相同
企业自我声明注册流程:
未有账号的企业,先进行企业注册账号(http://sdoc.cnca.cn)
寄送样品给到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或第三方CNAS资质实验室进行测试出报告
注册完成后,进行申报(申报流程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