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的所得税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
(1)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
价值≤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购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 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二、个人所得税
2020.1.1~2024.12.31,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范围: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