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8108-2014 车用电子警报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上安装使用的电子警报器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安装、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合格证和包装。本标准适用于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上安装使用的电子警报器。
前言
本标准中第5章(5.1除外)、第7章、9.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8108—1999《车用电子警报器》,与 GB8108—199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1999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1999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参考面、参考轴及参考点的定义(见3.1、3.2、3.3,1999年版的3.1、3.2、3.3);
—增加了转换效率的定义(见3.5);
—修改了分类和命名(见第4章,1999年版的第4章);
—增加了电气部件要求(见5.2);
—增加了基本功能要求(见5.3);
—增加了输出功率要求(见5.4);
—修改了声压级要求(见5.4.4,1999年版的5.5);
—修改了警报器各声调的音响频率和重复变调周期的要求(见5.4.5,1999年版的5.6);
—增加了电气性能(见5.5、6.6);
—删除了电压波动试验(1999年版的5.7、5.11、6.4);
—删除了与声压级试验时所测参数相比,有关各项试验结果要求(1999年版的5.11);
—删除了和音频分析试验时所测参数相比,有关各项试验结果要求(1999年版的5.12);
—修改了耐高温性能、耐低温性能、恒温恒湿性能、防雨性能、防尘性能的要求(见5.6、5.7、5.8、5.9、5.10,1999年版的5.8);
—修改了耐振动性能、耐碰撞性能的要求(见5.11、5.12,1999年版的5.9);
—修改了连续工作可靠性要求(见5.13,1999年版的5.10);
—增加了试验电压要求(见6.1.3);
—增加了安装(见第7章);
—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8章,1999年版的第7章);
—修改了标志、合格证和包装(见第9章,1999年版的第8章);
—删除了包装、运输、贮存(见1999年版的第9章)。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海峰、潘汉中、邹永良、田忠玉、张军、徐翼、马静洁、李壮志。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8108—1987、GB8108—1999。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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