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举例说明,纳税人a邮政服务销售额占比为5%,电信服务销售额占比10%,现代服务销售额占比20%,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30%,货物销售额占比35%.纳税人b现代服务业销售额占比10%,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55%,金融服务销售额35%.由于纳税人a和纳税人b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均超过50%,纳税人a和纳税人b都可以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自2019年10月1日起,由于纳税人b的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可以适用更为优惠的15%加计抵减政策;而纳税人a的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超过50%,只能继续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