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私募基金基金备案要求
基 金 募 集 | 1 | 初始实缴募资基金规模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低于1000万; 创业投资基金不低于500万且应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1000万实缴; 无论何种类型的私募基金,若涉及单一投资标的的,其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2000万。 | ||
2 | 投资者适当性 | 除了非公开募集之外,强调: 核实投资者对基金的出资金额与投资人出资能力相匹配; 投资者应当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购买私募基金 以上为落实私募基金领域的反洗钱相关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贯彻落实KYC规则。 | |||
3 | 风险揭示 | 新增“基金财产境外投资”“私募证券基金投向流动性较低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变更却未在中基协完成变更手续”的特别提示要求 | |||
4 | 募集完毕 | 已认缴投资者已签署基金合同,且首期实缴募集资金(单个投资者首期实缴出资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低于合格投资者的*低出资要求)已进入托管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 | |||
5 | 私募股权基金赎回/申购 | 【赎回/退出角度】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完成后,除分红、转让、未实缴部分减资、违约投资者除名(替换或退出)、项目退出外,投资者不得赎回或者退出。 【认购/申购角度】私募股权基金认购、申购,应符合证监会和协会的相关规定。 | |||
6 | 存续期 | 私募股权基金约定的存续期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少于5年。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存续期不少于7年的私募股权基金。 | |||
基 投 资 | 7 | 私募证券基金 | 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 ||
8 | 私募股权基金 | 投资范围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非公开发行或者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 |||
9 | 创业投资基金 | (一)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基金合同体现创业投资策略; (三)不使用杠杆融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基金*低存续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创业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包含“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 | |||
10 | 备案前的现金管理类投资 | 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前,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 |||
11 | 关联交易 | 一是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是要求在基金合同中对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对价确定、信息披露、回避机制等予以明确约定; 三是要求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年度审计报告中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 |||
基 管 理 | 12 | 基金重大事项变更的信息披露 | 私募基金下列信息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一)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限、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收益分配原则、基金费用等重要事项; (二)私募基金类型;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 (四)负责份额登记、估值、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 (五)影响基金运行和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 ||
13 | 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 |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拟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变更程序,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决策机制达成有效处理方案。 就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前款规定达成有效决议、协议或者处理方案的,应当向协会提交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就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文书办理变更手续。 退 出 | 14 | 基金清算 | 私募基金合同终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对私募基金进行清算,自私募基金清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清算报告等信息。一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清算的,还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清算承诺函、清算公告等信息。 开始清算不得再募集,也不得以基金名义投资。 |
15 | 特殊情形下的清算安排 | 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失联、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职责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正常退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持有一定份额比例以上的投资者,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成立专项机构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妥善处置基金财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核查私募基金资产情况; (二)制定、执行清算退出方案; (三)管理、处置、分配基金财产; (四)依法履行解散、清算、破产等法定程序; (五)代表私募基金进行纠纷解决;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私募基金通过前款规定的方式退出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送专项机构组成情况、相关会议决议、财产处置方案、基金清算报告和相关诉讼仲裁情况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