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产品不在机械CE申请范围,哪些产品不属于机械指令之范围?
依指令之规定,下列各项机械不属于本指令之范围(Article):
?设计与制造成载客用升降及/或运送设备,无论负载与否,但附装升降操作员配备之工业用卡车除外。
?仅靠人力为直接动力的机械,除非让机械用于堆高货物。
?与病患直接接触之医疗用机械。
?用于露天广场或游乐园之特殊设备,
?蒸汽锅炉、槽与压力容器,
?为核能用途而特别设计或应用的机械,如遇意外事件会导致幅射能外泄,
?幅射性零组件构成机器的部分,
?轻武器,
?汽油、柴油、易燃液体及危险物品的储藏槽与输送管路,
?运输工具:是指那些借着公路、铁道、水道及在空中等公共交通网络来运输人员及/或货物的运输工具及其拖车,均应视为运输工具。但采矿工业所用之运输车辆则包含于本指令中。
?配备相关设备之船只与近海机动设备。
?公共或私人运输用,载人之吊缆车及靠绳索拉动之缆车。
?农业森林曳引机,详如74/150EEC公报指令条款(1),有关欧市调和轮式农业或森林曳引机型式认证之相关法令所定义者,该指令后经88/29/EEC公报指令(2)修正。
?特别为军用或警用所设计与制造的机器,
?使用于大楼或建筑中,在一特定高度范围内之升降机。其活动的车箱为固定在超过与水平夹角15o以上导轨间,且设计用来运送:
-人员,
-人员与货物,
-货物,但具有人员可接近性。
-用于载人,且以小齿轮及齿条攀升之车辆。
-采矿用绞具,
-剧场用升降机,
-建筑工地现场使用之起重机,用于载人或载人与货物。
指令所述及之机械或保安机件的有关危险,如果全部或部分为欧体其余指令涵盖,并且需受这些指令之施行之情形下,则本指令便不再适用或须停止适用于这些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