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房屋结构安全检测单位
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不按规定及时?
答:当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不按规定及时进行房屋鉴定和治理,房屋所属区国土房管分向其发出房屋鉴定通知书后,房屋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区分向其发出房屋安全代为鉴定书,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的鉴定,就是代为鉴定。
办理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
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以下行为是禁止的:
答:根据《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以下行为是禁止的:
(1)未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
(2)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
(3)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拆改房屋,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
房屋安全检测鉴定责任:
答:根据《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惠州市令第6号)第十条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一般是指房屋的所有人。
若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是房屋的权属不清的,代管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若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遵照租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安全检测过程:
1、调查房屋的使用历史和结构体系;
2、测量房屋的倾斜和不均匀沉降情况;
3、采用文字、图纸、照片或录像等方法,记录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构件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
4、房屋结构材料力学性能的检测项目,应根据结构承载力验算的需要确定;
5、必要时应根据房屋结构特点,建立验算模型,按房屋结构材料力学性能和使用荷载的实际状况,根据现行规范验算房屋结构的安全储备;
6、分析房屋损坏原因;
7、综合判断房屋结构损坏状况,确定房屋危险程度;
检测结论为危险房屋或部危险房屋的检测报告,须按规定报送房屋质量检测中心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