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背景
我现在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公司设立持股平台,持股平台用于股权激励,这个持股平台是个有限合伙企业,那按理说,如果是对个人直接持股激励,那这个所得税纳税有递延纳税一说;但是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也没有啥递延纳税了吧,行权的时候的收益就得交税了,不能等到转让再缴纳。
可是对于这个持股平台合伙企业来说,持有的公司股权,他属于一个交易性金融资产这种,每年的公允变动,可能增值也可能亏损,那员工间接持股,增值就交税,亏损不能弥补。
二、问题解析
合伙企业对很多人来说比较陌生,又由于其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导致不少人对其理解有一定的困难。合伙企业主要特点是:先分后税,利润先分配到股东再由股东缴纳所得税;根据股东的性质缴纳个税或企业所得税。
(一) 公允价值变动问题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中与普通企业类似,会存在由会计利润到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过程,如,对国债利息的调减,行政罚款的纳税调增。
但是并不会出现如以上问题提出者查询到的资料所说的股票公允价值变动还要交税,在合伙企业投资收益增加会计利润时,所得税纳税调减,并不会就此项业务在此刻确认所得税,否则也与纳税与税收承担能力不符,毕竟股权并没有转让,还不具备缴纳个税的能力。可见网上资料鱼龙混杂,误导人的不在少数。
(二)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问题
股份激励所能享受的个税递延纳税政策主要由财税〔2016〕101号规范,享受该政策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虽然,政策第3条似乎有只能是直接持股不能间接持股的意思,但是我们理解国家的这项税收优惠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而不是排除持股平台等间接持股方式,平台上下都是员工,第3条表达的意思应该是股份支付授予的是本企业的股份,这样才能起到激励效果,具有职工收益与企业未来的统一性,而不能授予无关公司的,如果是后者则是当期的一项财产支付。
当然,不排除有地方税务局理解不到位,对平台股东另眼相看,相关公司需要做好沟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