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GB4943-2001本标准范围内的设备列举如下:记帐机,簿记机,计算器,现金出纳机,复印机,数据电路终端设备,数据预处理设备,数据处理设备,数据终端设备,听写设备,碎纸机,复制机,电动绘图机,消磁器,传真机,按键电话系统,磁带卷绕饥,邮件处理机,显微办公设备,调制解调器,货币处理机[包括自动出纳(现金分发)机],电动文卷输送机,自动用户交换机,文件整理机,文件修整机(包括打孔机、切割机、分类机),削铅笔器,个人计算机,照片打印设备,绘图仪,销售终端机(包括相关电子秤),邮资机,公共信息终端,订书机,电话应答机,电话机(有线的和无线的),文本处理设备,打字机,直观显示装置,打印机,扫描仪,路由器。多媒体设备,网络终端设备,无线电基站,中继器,通信交换设备等。
这里所列举的设备并未包括所有的设备,未列出的设备并不一定不在本标准的范围内。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的设备就可以认为该设备能与需要信息处理的过程控制设备、自动试验设备以及类似系统配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