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及备案新规解读
《办法》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为确保新旧规则有序衔接过渡和《办法》的顺利实施,安排如下:
1、《办法》施行前已提交办理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变更等业务,协会按照现行规则办理。施行后提交办理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变更业务,协会按照《办法》办理。
2、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法》施行后提交办理除实际控制权外的登记备案信息变更的,相关变更事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提交办理实际控制权变更的,变更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全面符合《办法》的登记要求。
3、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办法》施行前已提交但尚未完成办理的登记、备案及信息变更事项,协会按照《办法》办理。
(二)服务机构资历要求
私募管理人登记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2、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私募基金募集要求
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私募证券基金不低于 1000万元人民币;
2、私募股权基金不低于 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时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 500万元人民币,但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备案后6 个月内完成符合前述初始募集规模*低要求的实缴出资;
3、投向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不低于 2000万元人民币。
(四)实际控制人的履历要求
1、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相关经验包括:
(一)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等相关业务,或者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二)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三)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或者担任**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五)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 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六)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5年;
(七)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经验。前款规定的投资管理工作经验不包括个人证券或者期货等投资经验。
2、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相关经验包括:
(一)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发行保荐等相关业务,或者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二)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三)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或者担任**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五)在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担任股权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担任**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或者在具备一定技术门槛的大中型企业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是科研院校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研究人员;
(六)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 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七)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
(八)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经验。
(五)投资岗高管的投资业绩要求
1、私募证券管理人高管
高管《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的投资管理业绩,是指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基金经理或者投资决策负责人管理的证券基金期货产品业绩或者证券自营投资业绩,或者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投资经理管理的私募证券基金业绩,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
前款规定的投资业绩应当为*近 10 年内连续 2年以上的投资业绩,单只产品或者单个账户的管理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多人共同管理的,应提供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投资业绩不包括个人或者其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作为投资者投资基金产品、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相关投资、模拟盘交易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投资业绩。
2、私募股权管理人高管
《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的投资管理业绩,是指*近 10 年内至少 2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且至少应有 1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其中主导投资是指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上述业绩要求应当提供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等相关材料。
前款规定的项目经验不包括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股权投资的相关项目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