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1.1 这些要求涵盖便携式电池供电的红外测温仪和 影响食品安全精度的附件。
1.2 这些要求不包括用于非食品用途的温度指示装置。
2 设备
2.1本标准涵盖的设备仅作为筛选工具进行预期用途评估。因此,它们无意取代或取代根据FDA食品法典或具有管辖权的当局的相关要求使用的食品接触温度计的读数。
2.2 这些设备指示食品表面在 60°C (140°F) 和 5°C (41°F) 下的低精度为 ±2.2°C (4°F)的表面温度。该精度是在 2.54 厘米(1 英寸)至 30.5 厘米(1英尺)的预期使用范围内确定的,表面积大于在环境空气温度范围内测量的单位面积。
2.3 由于外部环境使用条件、热冲击、光学器件清洁度、机械 滥用和其他使用因素会影响设备的精度,因此操作员需要遵守所有制造商的使用和保养说明。
3 参考出版物
3.1 设备应符合以下出版物的适用要求:
(a) 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食品法典,1999年;
b) 《联邦法规》(CFR),第21篇,章,J分章,1999年;
c) 国际电工委员会 1000-4-2 (IEC 1000-4-2):电磁 兼容性 (EMC) 第 4 部分;测试和测量技术 –第 2 部分:静电 放电抗扰度测试 – 基本 EMC 出版物(1995 年);
d) 国际电工委员会 1000-4-3 (IEC 1000-4-3):电磁兼容性 (EMC) 第 4部分;测试和测量技术-第3部分:辐射,射频,电磁场抗扰度测试(1995年);
e) 标记和标签系统标准,UL 969;和
f) 2 类动力装置标准,UL 1310
3.2 本标准要求中出现的任何对代码或标准的未注明日期的引用应 解释为指该规范或标准的新版本。
4 计量单位
4.1 要求不带括号的值。括号中的值是解释性或 近似信息。
5 定义
5.1 就本标准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5.2 视野 – 距离与光斑面积的比率。
5.3 红外温度计 – 光电仪器,适用于利用表面和传感器之间的红外辐射交换来非接触式测量表面温度。
5.4 热冲击 – 环境温度突然变化影响设备精度的结果 。
6 组件
6.1除6.2中另有说明外,本标准所涵盖的产品组件应符合该组件的要求。有关涵盖本标准所涵盖产品中使用的组件的标准列表,请参阅附录A。
6.2 组件不需要符合以下特定要求:
a) 涉及本标准所涵盖的产品中组件的应用不需要的特征或特性,或
b) 被本标准中的要求所取代。
6.3 组件应按照其为预期使用条件确定的额定值使用 。
6.4特定部件在构造特征上不完整或性能上受到限制。此类组件仅在有限条件下使用,例如某些温度不超过规定的限制,并且只能在这些特定条件下使用。
建设
7 外壳和镜头
7.1 外壳和透镜应由无毒、耐腐蚀、不吸水的材料制成, 以便通过正常的手动清洁方法有效去除污垢。
7.2外壳的成型和组装应使其具有抵抗可能遭受的滥用所需的强度和刚度,而不会增加因保护镜片错位、开口或部件松动而导致温度显示不准确的风险。
7.3 外壳和镜头中使用的聚合物材料应符合环境温度 – 精度验证测试第 16 节。
7.4 不得使用破碎或留下碎片的材料。
例外情况 1:此要求不适用于不大于技术要求的镜头,并且其位置应由直径为 12.7 mm(0.5英寸)的半球形杆确定,可防止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