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机构注册地与办公地不在同一辖区,需要整改吗?
根据情况而定,我们先来看看异常情形
一.异常情形具体体现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办公地不在同一证监会辖区。
注册地:依据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公司、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住所地所在的辖区。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办公地:私募机构根据实际展业需要,签署《租赁合同》或具有有效使用权,对外公示私募机构名称的日常办公地所在的辖区。
二.对私募机构的不利影响
1存在公司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法律风险: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接受警告、限期办理登记、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2私募机构需要解决,员工实际工作、生活地与注册地的社保缴纳机关不一致带来的不便。
3当注册地辖区工商局联系不上私募机构,导致私募机构工商登记信息异常状态,进而带来被中基协认定为异常经营机构的风险。
4注册地和办公地的不同会导致涉案的民事诉讼管辖地、金融监管属地、刑事报案受理地不同,私募机构需提前考虑相关合规成本与风险防范。
三、应对措施详解
实际办公地持续符合合规条件,是应对此项整改的关键工作。我们基于过往实践经验,总结了5项措施供您参考:
1私募机构异地办公,员工办理社保缴纳手续需合规
(1)在注册地为员工缴纳社保
但如果不能满足员工实际生活保障需要,则需考虑下面的方式
(2)在实际办公地工商部门设立全资子公司(例如:企业管理类公司),为母公司(私募机构)在实际办公地工作、生活的员工缴纳社保
(3)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员工社保
不能委托没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的公司或熟人公司代缴社保,容易被认定为员工有兼职
(4)私募机构应注意与注册地工商局,保持有效联系,尤其是虚拟注册地址须保持持续有效,联系方式变更须及时报备注册地工商局,以免被认定工商失联型经营异常
2私募机构实际办公地硬件规范标准需合规
(1)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
● 持续有效
● 合同到期前及时续签
(2)规范的门牌Logo
● 规范使用私募机构全称或具有高度识别度的简称
● 简称需与中基协AMBERS系统备案简称一致
(3)独立的物理空间
● 独立出、入门
● 不能混同办公、不能共享办公
● 不得含有其他公司或与私募基金无关的标识元素
(4)居民楼作为实际办公地注意事项
● 需要提供充分的合理性说明
● 建议优先租赁办公楼宇的独立办公空间
3异地办公的监管报备工作需合规
(1)向属辖区证监局、金融局报备
(2)遇到辖区工商局现场检查,积极协助,提供说明
4私募机构具备将注册地与办公地设置在同一辖区的条件的,及时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及中基协行业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私募机构经营合同的管辖地约定明确,降低异地诉讼成本。
此外,我们已梳理好4个必备证明文件,以帮您有效解决注册地与办公地不在同一辖区期间,实际办公地持续合规问题:
●《私募机构租用办公场所全套资料清单》(含虚拟地址租赁有效性审查注意事项)
●《私募机构实际办公地规范标准清单》
●《私募机构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原因说明》
●《实际办公地属地监管部门报备函》
四.形成原因解读
1
有一段时间,国内部分一线城市工商机关暂停受理带“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私募”字样的新企业的工商注册申请。
2
国内各地方政府基于发展需要,鼓励通过基金小镇,集中对新设私募机构给予工商注册、税收优惠等友好营商政策,导致存在一定数量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私募机构。
3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中提出过异地办公需要整改,但在正式稿中删除。也就是说目前政策层面上,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允许异地办公,但不排除今后或部分地区存在属地要求。
4
现行私募行业规定及实务看,私募机构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私募机构应对有关事实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则需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明管理人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的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