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149号牌照申请办理条件申请人资格,香港149号牌照申请,149号牌照办理
● 注册地点:
1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
2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的海外公司。
● 胜任能力:
1拥有合适的业务架构、良好的内部监控系统及合资格的人员,以适当地管理
2可能面对的风险(详见证监会的《适当人选的指引》及《胜任能力指引》)
● **管理层
组成包括下列人士之**管理层:
1法团的董事;
2法团的负责人员;
3八名核心职能主管(包括:整体管理监督、主要业务、营运监控与检讨、风险管理、财务与会计、信息科技、合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4以上三种类别的职位不一定要分别由不同人士担任。
● 负责人员
符合负责人员之规定:
1委任*少两名符合《适当人选的指引》及《胜任能力指引》负责人员直接监督法团拟进行的有关活动,*少一名负责人员可以时刻监督有关业务;
2负责人员当中*少要有一名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执行董事。
● 核心职能主管
委任核心职能主管之考虑:
1应考虑其在法团内的资历和职权;
2应担任**职务及拥有足够权力,可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作出决策和管理核心职能;
3直接向法团的董事会或整体管理监督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汇报和负责,可委任一名或多名人士担任某项核心职能的主管。
● 一般的适当人选规定
1应考虑其财政狀况或偿付能力;
2学历或其他资历或经验,并顾及其拟执行的职能的性质;
3能力是否称职、诚实而公正地进行有关的受规管活动;
4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财政方面的稳健性。
● 财政资源
1在任何时候须就不同牌照的规定,将缴足股本及速动资金维持在不少于《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指明的金额 (见附表);
2如就多于一類的牌照提出申请,应维持的*低缴足股本及速动资金,将以所申请的有关牌照规定金额中的*高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