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详细介绍
关于韩国专利申请的流程这个问题,咱们先主要介绍一下韩国专利申请的3种主要的类型:韩国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A-针对韩国发明专利申请 & B-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递交阶段
(i) 申请人
一项发明的发明人或其受让人都可以向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 提交该发明的专利申请。 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ii) 所需文件
希望获得专利的人必须向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 局长提交以下英文文件(后续递交需要全部翻译成韩语):
(a) 申请书,说明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发明的名称和优先权数据(如果要求优先权);
(b) 含有下列事项的说明书: 发明的名称; 图纸的简要说明(如果有); 本发明的详细说明; 和权要;
(c) 图纸,如果有的话;
(d) 摘要;
(e)如果要求优先权,作为优先权申请的核证副本的优先权文件连同其韩文译文(当申请人被要求提交优先权文件的韩文译文时;也可以提供DAS码);和
(f) 委托书-POA(如有必要,一般韩国合作律所会提供POA签字文件供申请人签署,总委需邮寄纸质原件;单委只需电子件)。
(iii) 优先权要求
为享有优先权,应在优先权申请日起1年内向大韩民国提出申请。上述优先权文件可在优先权日起一年零四个月内提交。如果在该期限内未提交优先权文件,优先权要求将无效。也可以提供DAS码。
形式审查
向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提交韩国发明专利申请时,进行形式审查以确保满足所需的所有要求,给予申请日期。根据专利法施行细则第十一条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将不被指定申请号而退回提交人,视同从未提交过:
(i) 申请种类不明确的;
(ii) 未记载发起申请程序的人(或法人)(即申请人)的姓名或地址的;
(iii) 申请书不是韩文的;
(iv) 申请未附有说明书(包括对发明的详细说明)或附图(仅适用于实用程序);或者
(v) 提交申请时,由在大韩民国没有地址或营业地点的人提交,而无需在大韩民国使用代理人。
一旦申请满足要求,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 会分配一个申请号并检查是否满足《专利法》规定的其他形式要求。如果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发现缺少授权书或法人代表姓名等文件或信息,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修改通知,要求申请人补充缺失的数据。申请人可以延长指定的期限。
如果申请人在指定期限或延长期限内不满足该请求,则该专利申请将被无效,并被视为从未提交过。
提交实审请求
专利申请只有在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申请日起 5 年内(实用新型申请为 3 年)内提出审查请求的情况下,才会被受理。如果在这5年期间(实用新型申请为3年)未提出审查请求,则该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审查请求一经正式提出,不得撤回。专利申请按照提出审查请求的顺序受理审查。
公开阶段
尚未公开的申请将在大韩民国申请日起18个月后自动在名为“专利公开公报”的官方公报上公开,或者如果优先权从更早的外国申请,从优先权日开始。
应申请人的要求,公开出版物可在十八个月期限之前进行。这将为被侵权的专利申请提供更早的保护。
一旦专利申请被公开,与该申请有关的任何文件都可供公众查阅。任何人都可以向韩国知识产权局局长提交与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相关的信息以及任何支持证据(可以在专利申请公开之前提供信息)。
《专利法》对公开的专利申请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根据第65条第(1)款,如果申请人在其申请被公开后向被控侵权人发送警告信,则任何后续计算的合理金额赔偿金额自侵权人收到警告信之日起计算。在相关专利权登记前,不得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
实质审查
依照专利法登记的专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它应属于《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
(b) 应具有新颖性、工业实用性和创造性
(c) 不属于专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能登记的专利类别。
(一般韩国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交实审之后,9个月后进入实质审查,会下发OA-Notice ofPreliminaryRejection,届时有2个月答复期限;答复之后如还未解决审查意见,则会下发OA-Notice ofFinalRejection,届时有1个月答复期限,申请人可以提交答复+提复审;或提交答复+上诉Appeal)
登记决定
如果审查员发现驳回专利申请的理由,将发出初步驳回通知,申请人将有机会在审查员指定的期限内对初步驳回作出答复。该期限可根据申请人的延期请求予以延期。
在对初步驳回作出回应时,申请人可以提出对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的修改或不修改的论据。如果审查员认为该论点没有根据,并且驳回理由尚未克服,他将发出终驳回该专利申请的通知。
没有发现驳回专利申请的理由的,审查员应当授予专利权。(届时会下发授权决定书-DecisionofGrant,有3个月期限申请人可以缴纳授权费和进行分案。)
登记
专利申请人收到决定授予专利权的通知时,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前三年的年金作为注册费。
如果申请人在三个月期限内未缴纳注册费,在三个月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内,仍可按正常费用的两倍进行注册。自收到专利授权决定通知之日起9个月内未缴纳注册费的,视为放弃专利申请。
授权公告阶段
如果审查员没有发现驳回专利申请的理由,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在专利申请人缴纳注册费后公布专利注册。一旦专利在专利注册公报上公布,任何人都可以在专利注册之日和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之日之间对专利注册提出撤销。
以上,根据韩国知识产权局管信息进行的部分整理翻译,可以点击下述网站查看原始信息。
https://www.kipo.go.kr/en/HtmlApp?c=30101&catmenu=ek03_02_01
C-针对韩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1) 所需文件
希望获得外观设计注册的人必须向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 局长提交以下文件:
(a)申请书,说明设计者和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包括代表人的姓名,如果申请人是法人)、提交日期、作为设计对象的物品、编号、国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期(如果要求优先权);
(b) 外观设计的附图;
(c) 如果要求优先权,优先权文件是优先权申请的核证副本及其韩语翻译;和
(d) 授权书(如有必要)。
上述文件 (a) 和(b)必须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时提交。申请人代表的姓名可以在以后补充。申请提交后可以提交优先权文件和授权书。
2) 优先权要求
外观设计申请可以根据《巴黎公约》或双边或多边协议等国际条约要求优先权。依据本条第(一)款要求优先权的人,应当自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3) 附图
附加到外观设计申请的附图应包含:
作为设计对象的物品;
对创作的设计和基本组成部分的描述; 和
外观设计的序列号(仅当申请用于多项外观设计注册时)。
外观设计的描述并不像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的说明书那么重要,只要设计的图纸正确和适当地准备。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可以提交设计的照片或样品,而不是图纸。
如果有必要或有助于描述 设计。 代表设计的物品为平面形状的,附图中只需要包括俯视图和后视图。
形式审查
向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 提交外观设计申请后,将检查其是否符合所有必要的形式要求,以提供申请的提交日期。依本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无申请编号退回申请人,视为不予提出:
申请种类不明确的;
未记载办理手续的人(或法人)(即申请人)的姓名或地址的;
申请书不是韩文的;
申请未附有附图的;
没有描述体现该外观设计的物品;或者
如果申请是由在大韩民国没有地址或营业地点的人提交的,并且没有在大韩民国的代表。
一旦申请满足了形式要求,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 会分配一个申请号并检查是否满足该法案下的其他形式要求。
外观设计申请的形式审查程序与专利申请相同。
公布阶段
应申请人的要求,外观设计申请可在题为“外观设计公开公报”的官方公报上公布。申请人收到次批准或拒绝申请的终决定副本后,不得提出公布请求。
一旦外观设计申请向公众开放,任何人都可以提交与外观设计可注册性相关的信息以及任何支持证据。
申请公开后,申请人可以书面警告被控侵权人,表明其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已提交。申请人可以要求已被警告的人或明知已公开提交的外观设计或类似外观设计的人要求赔偿。该金额将相当于申请人从警告之日或该人得知外观设计申请提交之日起至已提交外观设计注册之日期间为使用已注册外观设计而通常收到的金额。
实质审查
1) 开始实审
与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不同,启动实质审查不需要请求对外观设计申请进行审查。外观设计申请将按照申请日期的顺序自动进行审查。从申请之日起,完成审查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加急审查请求:
在申请公开后,申请人以外的人被认为在商业或工业上实施了外观设计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
根据总统令的规定,认为有必要紧急处理外观设计申请。
2) 注册要求
要根据《设计法》进行注册,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它应属于该法案中给出的设计定义。符合该法案保护条件的设计被定义为“物品中产生视觉审美印象的形状、图案、颜色或这些的任何组合”。要受到该法案的保护,外观设计应体现在物品中。“物品”一词一般指有形的、可移动的、独立的事物;
工业适用性:体现设计的物品应该能够以工业方法大量生产;
新颖性:外观设计不得与申请外观设计注册前在国内外已公知、工作或发表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
创意:该设计不应由相关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轻易地从大韩民国广为人知的设计或形状、图案、颜色或它们的任何组合中创造出来;和
该法第24条规定的不可注册的外观设计,如扰乱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外观设计,与公共组织的旗帜、国徽或徽章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应予追究的外观设计对与他人业务相关的物品或仅由确保物品功能所必需的形状构成的设计等造成混淆。
需要注意的是,一项外观设计在外观设计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已被申请人本人公开或知晓或实施,只要该外观设计申请是在公开后的12个月内提出的,该外观设计仍被视为具有新颖性。这被称为失去新颖性的例外。
有意利用前款之规定者,应于申请外观设计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外观设计注册申请,说明其意图主张新颖性丧失例外的意图,并提交证明有关事实的文件。
登记
如果审查员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者他被申请人的论点和/或修改所说服,他将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实质审查后,没有根据实审体系(SES)对外观设计申请提出异议的公告。 在注册后,外观设计注册会在名为“SESGazette下的外观设计注册”的官方公报上公布。
https://www.kipo.go.kr/en/HtmlApp?c=93003&catmenu=ek04_02_02_01#a1
以上整理的韩国3种主要的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递交流程,希望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