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压力容器是压力设备CE认证(PED)还是移动式承压设备CE认证(TPED)
一、压力设备CE认证(PED)
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CE-PED的规定。
根据PED规范,高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的要求
1. 具备安全性;
2. 符合设计、制造、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
3. 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4. 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
低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
2. 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制造;
3. 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 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
压力设备(PED)指令CE认证产品技术数据需求
1. 产品尺寸及压力规格说明;
2. 产品使用材料说明;
3. 产品设计及测试依据标准(ASME, ANSI, API, BS, EN…);
4. 产品外观图;
5. 产品设计图;
6. 品质系统文件(检验规范)(ISO 9001证书);
7. 材料证明文件(物理及化学特性);
8. 壁厚测试程序(水压, 气压测试…);
9. 说明书;
10. 测试报告(可于厂内进行测试);
11. 英文使用手册;
12. CE/产品标牌。
二、移动式承压设备CE认证(TPED)
这个指令是第一次把移动式压力设备从危险品运输法规里面分离出来的一部法规。这部法规适用于在欧盟境内危险品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用的移动式压力设备(TPE),包括新造和在用的、反复充装的和定期检验的压力设备。TPE的定义是指包括阀门和附件在内的、用于运输2类危险品(气体)以及稳定化***(6.1类)、无水氟化氢(8类)和氢氰酸(8类)用的罐式和瓶式容器。
TPED的主要内容
1. 对投放欧共体市场的新造移动式压力设备(指2001年7月1日以后制造的)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的技术要求为ADR和RID;
2. 对投放成员国境内的新造移动式压力设备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的技术要求为ADR和RID;
3. 对现有移动式压力设备(指2001年7月1日以前制造的)进行再评审;评审的技术要求为ADR和RID;
4. 对首次评审合格的移动式压力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确认这些移动式压力设备仍然是安全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可以重复使用;
5. 评审模式为A,A1,B,B1,C1,D,D1,E,E1,F,G,H,H1等13个(与压力设备指令97/23/EC相同);
6. 评审和再评审必须由授权检验机构(NOTIFIED BODIES)和核准检验机构(APPROVEDBODIES)来进行;评审合格和必须打印或粘贴π标志和评审执行机构的识别号码。
7. 所有成员国必须根据本指令要求转化为本国的法规、并作好一切准备工作,在2001年7月1日强制实施。
CE认证TPED指令中涉及的可移动压力设备
1. 所有容器类(指令94/55/EC附录A中规定的气瓶、管子、压力罐、低温容器、气缸包/气瓶束;
2. 所有罐类,包括可卸罐、罐状集装箱(移动罐)、油槽车用罐、电瓶机车/货车用罐或容器、油罐车用罐 (用于根据94/55/EC指令和96/49/EC指令附录运输2级气体,以及根据本指令附录VI规定的某些其它等级危险物质的运输,包括运输中使用的阀门和其它配件)。
以上定义不包括适用于小数量豁免规定的设备,和94/55/EC附录及96/49/EC附录中特别规定的设备,以及气溶胶喷罐(UN1950)和呼吸用具的高压气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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