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发行运营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商标、著作权、版号等相关事宜,而前述的每件事儿都是至关重要且环环相扣的,每一环都有一些注意事项,一环出现纰漏就会影响整体发行运营的推进。本文拟就游戏发行运营中重要的商“版”(版权及版号)申请及使用进行剖析,以期助力游戏顺利发行运营。
一、游戏名称应进行商标申请
游戏商标即游戏名称,司法实践中关于内容类服务名称是否属于商标存在争议,比如电影名称、综艺节目名称、书籍名称等,但游戏名称构成商标目前争议较小。
游戏产品一般申请商标的类别为第9类和41类,现在审核效率提高后有两个月左右盲期,顺利情况下四到六个月可以初审公告。实践中对于软件承载服务的情形在商标上到底属于9类还是具体承载的服务的其他类,有很多争议比如“曹操专车”“大姨妈”等案件。但具体到游戏已有大量的司法实践和相关指引等明确网络游戏属于9和41类,如“天天炫舞”“逆战”手游案等,因此两个类别上都要注意不能侵权,避免由此产生连锁不良后果,如变更软著、变更版号等。除前述司法实践外,相关高院的审判指引对此也有说明,如广东高院《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第二十六条指出,原告注册商标仅核定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9类或第41类的情形,一般不影响对被诉游戏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类别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