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证书管理办法
(高空清洗悬吊作业企业安全生产证书复评审)
1 总则
1.1为了提高高空服务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充分发挥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高空服务业分会(以下简称高空分会)的行业自律作用,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家标准GB23525-2009《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19155-2003《高处作业吊篮》和相关政府的政策法规,做好《高空清洗悬吊作业企业安全生产证书》(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证书》)复评审工作并更换颁发《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证书》,制定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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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高空服务业是指在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采用高处悬吊设备及其他高处作业设备作业的服务型行业。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高空服务业的会员单位。
1.3会员企业通过初次评审取得《安全生产证书》,经三年有效运行,由高空分会复评审合格后,更换颁发《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证书》。《安全生产证书》到期后未取得《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证书》的会员企业不应从事高空作业。
2 工作机构
2.1高空分会负责《安全生产证书》复评审并更换颁发《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
2.2高空分会设立安全生产证书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负责组织起草《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证书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证书》复评审);跟踪国家标准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国家标准《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证书》、《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证书管理办法》的宣贯;组织对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企业的有关材料;经高空分会核准后,发放证书。审查部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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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空服务业企业复评审取得《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证书》的基本条件:
3.1有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万元及以上。
3.2取得《安全生产证书》,并安全运行三年。
3.3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并保留原始记录。
3.4悬吊作业装备符合国家标准GB23525-2009《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全技术规范》、GB19155-2003《高处作业吊篮》。
3.5企业应经过GB23525-2009《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3.6 有与高空作业安全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文件和作业文件,具有近两年的安全生产记录。
3.7企业必须为高空作业人员连续购买高空作业责任保险或社保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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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作程序费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复评审时,应当向审查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申请书》一份;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1.1.3企业修订的安全生产管理手册一份;具体内容如下:
组织机构图;
领导层中负责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任命书、安全员任命书、文档管理员任命书。
四个制度文件:
1.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安全职责和权限。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及考核记录;
2.文件管理制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3.安全检查制度:有独立行使权力的安全检查机构或专(兼)职检查人员。有悬吊作业的操作规程,有悬吊作业的施工过程检查方法;
4.设备和材料采购制度:有采购制度、入库验证文件;
两个作业文件:
1.施工方案实例:方案中应明确设置关键安全控制点,制订关键安全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对施工中的重要工序进行安全交底。依据程序实施安全控制的记录;
2.应急救援预案。有救援组织、救援人员、救援器材、联络方式。各种事故的救援方法等内容。
提交证明文件(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高空服务业分会会员证
3.国家标准宣贯证书
4.高空作业人员上岗证
5.高空作业人员的高空作业责任保险或社保工伤保险证明材料
6.企业与高空作业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6人)
7.办公和库房房屋产权证明或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8.符合检测能力的劳保检验机构的设备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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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复评审时应交回原《安全生产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4.1.2审查部收到企业复评审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管理办法4.1.1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管理办法4.1.1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加以完善。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由审查部指派2名验证员组成验证组。验证组应及时审阅复评审申请书和安全生产管理手册,制定核查计划,提前通知申请企业,商定实地核查时间,完成实地核查并将核查记录、核查报告上交审查部。
4.2.2验证组应当按照《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证书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为1天。验证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验证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应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验证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实地核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企业对核查结论有异议可向审查部书面提出申诉,审查部收到异议申诉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4.2.5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核查结论视为不合格。
4.2.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经过整改并提供整改报告,可向审查部重新提出申请。对重新申请的企业,原验证员不再参加该企业的实地核查。对于二次申请的企业应当重新缴纳审查费。
4.3 审定与发证
4.3.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各一份进行汇总和审核,上报高空分会。
4.3.2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证书》。
4.3.3高空分会将为获得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的企业颁发证书并以高空服务业分会网站(http://www.highservice.org)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4.4 集团公司的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
4.4.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
5 审查要求
5.1《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证书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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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证书和编号
6.1 证书
6.1.1《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证书》载明企业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证书中有可查询的高空分会网址。
6.1.2《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审查部重新提出申请。
6.1.3在《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证书》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高空分会将适时修订本管理办法,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
6.1.4企业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审查部提出证书变更申请。
审查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高空分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5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证书》。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审查部提出补领申请。
审查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高空分会做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6《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证书》不得借用和**。否则一经发现,高空分会将吊销该证书。
6.2《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证书》编号
6.2.1《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证书》编号为:FZ××-×××××。其中F代表复评审,Z代表**,前两位数字代表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后五位数字代表企业安全证书编号。编号数字与原《安全生产证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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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收费
7.1复评审核查费:参照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证书》复评审核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企业安全生产证书收费包括税费、证书费、管理费、资料费、公告费。
7.2复评审核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高空分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