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畴
炒菜锅UL1083
1.1 这个要求包含携带式电动式家庭用小船和其它煎炸型家用电器,额定电流为125 V或变低,适用符合我国电气设备标准NFPA70的一般场地。
1.2 本规范里的煎炸型器材包含炒锅、炒菜锅、炒菜锅、玉米爆米花、油炸机、油火锅店、超低温火锅店、天妇罗、炒菜锅、华夫饼机、三明治机、触碰烧烤架和其它相近器材,这种器材可能会受到也有可能不会受到控温操纵。
1.2.1 这个要求不包含标出容积超出5.3夸脱(5升)食用油炒锅或煎炸型器材。
1.3 这个要求不包含用以室外用途炒锅或煎炸型器材、加温拖盘或者与本规范分开的某些规定所覆盖的器材。
1.4在下列案原文中,可用所的意思范围之内一类设备(炒锅、华夫饼机等)的要求对以在该规定中主要谈及涉及设备型号来加以指出。在没有这个实际参照的情形下,或是如果采用了“器材”一词,则显而易见,该规定适用标准所包含中的所有种类的机器。
1.5本规范所覆盖的加温设备,如果想要在正常运转期内用食油烹制到超出0.5英尺(13mm)深度,则必须遵守本规范所规定的油炸机/油炸机的额外需求。加上
2 部件一部分
3 未注明日期引入
3.1 本规范标准中存在的一切对编码或标准化的未注明日期引入应被理解为指该编码或标准化的*新版。
4 个测量单位
4.1 没有括弧数值是必要的。括弧里的值是实证性或类似信息内容。
4.2 除非是还有另外表明,不然本规范中提到全部进到值均是均方根(rms)。
5 词汇
5.1 就本规范来讲,下列界定可用。
5.1.1 厨具/油炸机 –一种可调的恒温恒湿操纵加温设备,用以在各类环境温度水准下烹制。其中一个作用是做为油炸机。加上
5.1.2 油炸机 – 一种控温掌控的加温设备,用以烹制浸入在滚油里的食材负荷。在正常运转期内,机器设备油深应不小于 0.5英尺(13 mm)。加上
5.1.3 炒锅、炒锅、炒锅 –一种加温设备,具备扁平的炒菜锅,侧边呈三角状或挺直,用以用从炒菜锅核心检测的0.5英尺(13mm)或较小的油烹制,用以煎炸、炙热或褐变食材。加上
5.1.3.1 大物件食品类 – 适用油炸机或厨具/油炸机,即净重为 5 磅 (2.27Kg)及以上的散件食品类,致力于所有煮开。
5.1.4 超低温火锅店 –一种加温设备,用以烹制或加温融化掉乳酪、朱古力或其它液态料汁。食品类介质*多可摄入环境温度不得超过110°C(230°F),而且不会宣传策划作为油火锅店。加上
5.1.5 OIL 火锅店 – 一种加温设备,用以在正常运转期内将浸泡在滚油中,深层超过 0.5 英尺(13mm)时烹制食物负荷。加上
5.1.6 WOK – 一种加温设备,具备环形弯折底部烹饪锅,用以添充0.5英尺(13mm)或更加深入油,用以烧菜。加上
5.2 调温控温器 – 一种控温器,在正常启动环境下**于调整加温设备温度,其常见故障不会造成火灾隐患。
5.3 限温控温器 – 仅仅在造成出现异常环境温度的条件下运转的控温器。这类控温器的问题很有可能不会造成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