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标准化法》《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5]422号)要求,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企业标准备案需要的资料
法人身份证
营业执照
产品说明书
一.企业向市局标准处提出备案申请,承办人员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且标准内容合格后,办结备案手续。企业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之内办理备案。标准内容的审查如下:
1.目的性审查: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严于、异于上述标准的,可制定企业标准并应达到制定标准的预期目的。2.政策性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二.备案
企业标准经备案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编号,在正式文本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并书面通知申报备案的企业;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与现行的强制性标准抵触的将责令企业停止实施并限期改正。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
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备案申请表;3.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4.标准编制说明;5.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6.标准审查专家组成员资格证明;7.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相符合的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组织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说明和材料;法律、法规对企业产品实施许可制度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其他省份备案流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