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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的原始不**800万元,地方性公募的原始不**400万元,非公募的原始不**200万元;原始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立承担。
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数额和法定代表人。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办理程序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